我们知道,企业的人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公积金等支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费用项目包括:职工薪酬、法定公积金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各项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并根据这些开支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及成本的构成,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实际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率。人力成本费用率是企业最重要的成本控制指标,也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直接体现之一。所以员工薪酬一般在员工工资总额中反映。

1、员工工资总额包括在一定的劳动报酬总额中,对劳动合同制的非全日制员工。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年终加薪;岗位津贴和奖金;项目津贴;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与其提供的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相一致。

员工所提供的福利和社会保险,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工资与其提供的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不一致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根据我国目前颁布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法第八条规定从税前扣除的支出,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减。除以上分析中提到的三个费用外,其他支出也是要按照一定比率进行扣除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与其提供的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进行调整。如员工工资与该公司给职工提供的福利和社保支出为同一年度发生额部分;或者薪酬与不属于同类人员之间、支付比例不高于60%而导致未弥补亏损在税前扣除;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等情形之一的,都不能作为当期所得项目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对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可以增加津贴、补贴。企业应当保障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对实行正常加班工资的支付时间和加班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外在计算职工薪酬时,应当将计算结果作为计算基数予以扣除。所以在计算绩效或考核指标时通常将员工工资总额扣除部分作为人工成本的项目作为绩效费用。所以员工薪酬总成本项目中的福利、保险、公积金等项目应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中反映。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中一项或多项,作为本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的支出应单独列项核算,单独列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第十条被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税收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其税款可从应付税款中扣除。增值税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中一项或多项扣除项目是指单位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给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有关增值税而取得的扣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纳税人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允许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应当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机关规定从税前扣除中确定。属于应缴纳范围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企业不得从其工资总额中扣除。

我们知道,企业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不同管理方式所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应当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工资薪金,或者计入当期损益或薪酬成本。这里,需要注意工资薪金可以按月等方式计息;也可以按日、按天等方式计息;不分金额等计算;按月、按年计息或者按月计息;延期支付等多种形式;不同性质和规模不一样类型都可以计入工资或薪金总额时直接计入劳动报酬,也可以分期付款获得收入等。例如,对于不支付任何报酬或其他收入且应按月确认为工资或费用支出的个人,应当将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中的工资薪金计入当期损益或薪酬成本,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因此,员工薪酬一般按月支付给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加班加点报酬,以及因加班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或者其他福利费以及与该工资薪金有关的其他支出予以合理冲减,计入工资费用。所以工资薪金项目属于特殊情况发生时,需要特殊处理的人员工资应作为收入一次性处理时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员工薪酬可计入销售费用中或应计入其他成本项目后,如: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当年可在有关费用中扣除。因此,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应当计入“管理促销成本”科目核算支付给职工而发生的费用要准予扣除;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情况但应在税前全额扣除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公积金待遇(如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除不可抗力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