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叫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下称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之间,依法形成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合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女工特别保护条例》《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也大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2、如何理解上述条款中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书面的意思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以书面文字记载或确认;二是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盖章才能生效。3、什么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实际工作"、"提供劳务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他人作嫁衣裳",等等都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之一。(2)、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经过任何手续而擅自招用人员或者将受雇的人员派到其他场所去兼职等情况发生。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这些行为属于临时性的短期雇佣关系的话,则不宜作为确定双方是否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2)如果是长期固定地在一起工作和生活的情形出现时,(3)则可以视为是双方的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4)。当然对于那些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使用被派遣人员的现象应该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规定二: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以不签劳动合同:(a):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不签合同; (b);连续两次在同一岗位上工作的除外
(1)试用期内的员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立即通知其终止聘用程序而不必签定劳动合同。(2)同一工作岗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两年且不存在不胜任的情况下的可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i):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ii):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iii):致使对方死亡的;(iv):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三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几种情况下公司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状况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例如:1、当公司的经营环境受到较大影响的时候;2、当公司在进行技术革新或者是产品更新换代的过程中;3、当公司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的情况下;4、当公司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件的影响之下。此时为了维护公司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建议公司与相关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四 :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也可以采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争议 。
5、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3款和第5项分别规定了如下两种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均不包括因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公民违背真实意志实施的;2、“一方欺诈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必须是具有故意内容的;3 、该民事行为给相对人以直接损失的是指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4 ,受害人有过错指的是受害者本人主观上有过失;5 、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6、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 》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第五十二条又进一步指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的知名度所进行的贬低性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信息、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针对同业竞争者实施的限制手段主要是限制对方的营业范围和内容。
7、有关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首先要看培训的用途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经营范围要求,其次要审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最后还要注意查看培训费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否在正常缴费期间之内,否则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