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核算企业各项业务活动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按照年度计划或合同的要求确定其工资总额及相应数量的固定职工人数、固定人员等各类人员分摊后列入企业成本。人力费用一般包括工资、福利费、差旅费、职工薪酬等。按季度或半年末进行分摊并确认收入。其中,工资支付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及福利等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对其超过费用化部分,不得在营业外处理;超过费用限度或未作纳税调整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摊销。属于资本性开支的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因此企业不存在应交税费问题要注意:一是应交税费与计提人力成本之间不应相互抵减;二是当计提金额与实际计算结果差距较大时,应进行调整而不能调整收入;应在确认或调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方面要做出说明;应在年度终了重新编制相关年度财务报告。

1.明确了“合理的用工成本”,并不等于工资成本的可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企业会计科目》第三项规定:合理的用工成本应当包括企业通过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职工教育经费、法定福利或者提取的公积金等。企业应将上述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工资、薪金所需的材料为企业自行购买、外部购买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内部有关制度规定计入各项成本核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为财务资助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货币性支出在确认或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三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其他销项税额。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企业喜欢把各项费用中超过费用限度摊销。但如果企业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这个费用不属于成本,比如是因其他原因减少了导致当期利润减少、扣除不充分、不能准确等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职工薪酬》规定:工资、福利等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相关税费后,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合理的用工成本可扣除。这有利于正确计算当期利润以及当期所得税额,而非工资总额。

2.《会计制度》中对劳资双方责任与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即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未工作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责任均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以上都是一般来讲,该制度还对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税务上的负担。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人力成本进行会计处理。此种做法也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可能使企业的人力成本分摊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存在差额时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另一方面违反了制度规定的相关条款。所以对此应该注意:在以后工资收入确认时要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

3.对于工资、奖金等各项劳动性报酬按规定直接计入了工资总额或当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该企业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利润总额减少,并且企业税前扣除金额与实际数差异较大。案例:甲公司根据年度计划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员工发放三个月工资总额为130000元(其中包含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允许扣缴个人所得税10800元,但扣缴义务自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因此,该企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缴纳所得税,其中第三期申报时在税前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中第25条第四款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含)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上述项目之一的支出,其所得不超过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所得无法扣除的,可以按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扣税款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与扣缴义务人约定向其汇付劳务报酬、稿酬以及与履行任务有关的费用之前,或者扣缴义务人已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应当向其发出而未发出书面通知时视为扣缴义务人扣妥;扣缴后仍未发放的,不得扣除。

4.差旅费成本,为职工发生的住宿费、通讯费、水电费等支出可计入员工个人工资但不得超过其个人年度应缴纳各项税款;

差旅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如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水电费等可计入员工个人工资但不得超过其个人年度因公外出补助、津贴、补贴等支出以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会议津贴等。而上述差旅费支出不能计入营业外支出。工资外奖金应在发放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应将员工福利费及差旅费归集到《差旅费成本明细表》(职工福利费)或《差旅费报销凭证》(含上级部门审批的报销凭证)中。但对于企业发生的“经营支出”不能单独核算。财务部门可根据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用途对其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如:职工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不计入差旅费成本;对部分出差费用,应按照“工资”科目核算并单独进行核算;如企业发生其他营业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类别中予以摊销。对于属于上述差旅费支出中由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基金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开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部分也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

5.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实际发生额以货币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给其所购劳动礼物(包括实物或服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以货币方式确认为当期收入。这里的货币支付指的是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劳动礼物,而非商品。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商品或服务时确认货币支付属于不合理的行为,应根据所购商品或是服务的价格确定支付货币金额。货币方式支付的金额高于销售收入时作为商品成本处理;超过销售收入部分不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原因是: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资本性开支不得在纳税调整事项中予以调整。这与劳动报酬支出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劳动成本和企业支付劳动礼物产生发票或者收据时是确认金额和发生时间的依据是不符合实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