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和职工薪酬是企业会计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职工薪酬这一项。在会计核算中,企业会将职工薪酬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在核算时并没有特别注意这一项。下面就来学习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特殊情况下需要扣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除外。企业接受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计税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所得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应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允许扣除费用。但是若相关方已经享受了优惠政策(例如提供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按照税收规定享受了各项税收优惠,仍应将所得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计算,并按照一定标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当期纳税前利润-同期允许扣除税前扣除项目-累计纳税前利润)×已纳税期间可扣除项目-累计纳税前利润)-享受优惠期计算比例。

二、社保

企业缴纳社保费用,主要是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由个人承担部分计入职工薪酬中。按照社保相关规定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失业保险中由职工个人缴纳比例部分可计入到工资总额中,用于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也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对企业实行的各种税费抵扣的依据之一。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时,社保基金会扣除个人部分(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部分(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用计入职工薪酬中;另一种是员工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将其计入到工资总额中。

三、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所占总量。企业的工资总额分为直接工资和间接工资两种形式,直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间接工资包括奖金和补贴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被实际支付人取得全部货币性资产作为条件进行计算。所支付给个人和机构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货币性资产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并符合《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一般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但是,若被实际支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货币性资产,则视为该年度已经实际发放其现金而不需归还职工的工资或奖金;此外被实际支付人未将其实际到手工资足额交给企业财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个人而不得随意扣除、核销。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待遇等也属于工资性支出范畴。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职工薪酬属于非工资薪金类。

在执行税率方面,不同的税种,税率也不同。例如针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为20%,但是在支付时则为10%。这就需要计算企业的个人所得所适用的税率,然后再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