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企业发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福利费用,应当在工资、薪金等财务科目中列支。那么差旅费到底属于人力成本还是其他费用呢?关于这方面的理解,从企业内部来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当中的员工工资和各项福利;二是仅在企业的税前扣除中才会涉及到。因此,只有属于员工工资和各项福利内容而非直接计入员工成本费用中的人力成本项目时,才可以计入企业薪酬成本。因此,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资这两项费用支出。

一、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1、差旅费在实务中主要按以下标准计算:(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在市内的,凭交通工具凭证报销。(2)出差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出差,因不能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未安排专车、没有报销车费的,由报销人在当地打车,一天内往返,并根据实际时间报销车费。(3)出差人员在市内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2、实务中,由于城市间交通费用差异较大,有时按照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比如,北京到上海有单程5天(含5天)以内的火车,往返1天可报销单程400元内的火车,往返1天可报销单程800元内的火车。3、如果发生出差与外地人员发生交通费用发生差异,出差人员可以向单位申请报销。

二、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项目的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税收减免、退税的,应当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项目的支出,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关于差旅费、职工福利费,根据税收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项目支出,可以按照规定项目税前扣除。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职工生活津贴项目”,准予扣除;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捐赠支出”,作为当期扣除项目。

三、税务机关核定差旅费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工资薪金有关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按月计算职工福利费时,不再分月计算扣除。工资、薪金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职工工资、薪金有关的其他支出。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因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扣除。

四、税务机关征收差旅费应注意的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差旅费征收的范围包括:参加会议、培训、出差、进修学习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往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差旅费实际发生情况,参照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出差不能按照规定报销出差费用的(包括已在境内取得误工补助和误餐费),以及因公(含因公赴国外考察期间和休养时间等)、探亲假或婚丧假天数不计入出差期间,或者乘坐国内航班机票但已享受报销待遇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7号)规定,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的,准予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属于个人消费支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就是关于差旅费征收的内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