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工资薪金》,大家都知道工资和奖金是两个概念,但如何计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税后工资又该如何计算?如何确认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文的定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变动和劳动力数量等因素确定的工资总额。本准则所称人力总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及与直接人工相关的所有物质(主要是指土地、房屋、设备等)成本,系费用以及由这些费用构成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计算工资薪金应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文规定:本准则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发放,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文对工资薪金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一条本准则所称企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种现金、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流入资产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在职工年休假、婚丧假、产乔休和哺乳时间内发放的一次性补助或与工资相关的福利性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第三条本原则所称职工薪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企业发生。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的奖金、津贴和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支出,应当作为资产处理。第五条本准则所称工资薪金支付方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形成的与工资总额直接相关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疗基金,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产生的职工薪酬在取得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

二、工资薪金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包括下列项目:(一)职工薪酬总额:包括职工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以及为职工发生的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支出。(二)职工薪酬:包括下列项目:职工为获得报酬而发生的各种支付货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本化、支付其他与获得报酬有关的各项支出。(三)职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包括提供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带薪休假费、探亲假补贴、工龄补助。

三、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

工资薪金:属于资产的,在确认时,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的计税基础分别列示;属于负债的,在确认时,应按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等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的计税基础之和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有关税收优惠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对于所得税,若相关的税率和计税基础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相同时,应将有关税率和计税基础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一些奖金,因其性质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货币性资产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时,应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因发放奖金而发生的费用则应按奖励性因素进行确认,同时记入当期损益;对于不发放奖金而发生各种费用,应按照费用在直接损失中所占比率进行确认。

四、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确认和调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确认和调减,以取得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限,不得超过准予扣除的金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税前扣除额不得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对。注意:实务中,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对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如果是税前扣除,则应在汇算清缴时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到应纳税所得力;如果是扣除税前扣除,则应将扣除金额调减到应纳税所得款;如果是税前扣除不会导致应纳税所得力下降,则应当调减应纳税款。当然,如果存在不征税收入或不缴纳税款情况下,该比例均为0,则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数时将其调减到0,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