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的为群体性事件;30 人以上的为重大(或复杂)案件。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适用集体合同制度及调解程序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4]23号):人民法院受理的与企业的设立和分立有关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异议之诉属于特殊类型的企业破产清算案的范围。(一审普通判决)。

二、经济补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金额总和。包括工资和经济赔偿两部分内容,但一般不包括医疗补助费和生活保障补贴等其他项目费用。

三、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而言,如果单位不按月发放两倍工资差额的话则构成违法,可以要求其补足差价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由于个人过错造成的则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一倍的双倍工资差额的罚款处罚。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随时中止履行以及每届满一年必须续签的合同。其中,"定期"是相对于不定期来说的,所谓不定期就是指未明确约定的期间内可以随时中断履行的情况。因此,《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均没有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最低年龄限制。

五、"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特殊权利义务

1、怀孕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暴力手段进行强迫流产或以其它方法危害孕妇健康和人身安全。2、禁止安排加班加点工作。3、有权获得一定的津贴待遇。4、享有休息权。5、有生育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子女出生后由父母抚养至18周岁为止。6、患病治疗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的报销政策。7、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不变。8、因哺乳被开除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救济措施。9、其他相关事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六、劳务派遣公司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未经许可经营职业介绍业务,擅自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等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会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的法律后果

比如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信誉甚至导致该用人单位无法继续正常运营的后果。

(3)侵犯务工人员的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以招用人员为名骗取钱财;2扣押证件;3克扣押金。4随意延长工作时间;5收取风险抵押金;6提供虚假信息7泄露客户秘密8向求职者收费9利用中介机构招聘广告误导消费者10转包工程11非法使用童工12超范围经营的13发布含有欺诈内容的广告的14出具伪证15伪造学历16冒名顶替17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18造成人身伤害的19侵占财产20敲诈勒索21强收保证金22强制培训23索要财物24索取财务票据25强行推销商品26.串通投标27虚报注册资本28抽逃资金29涂改发票30.隐匿收入31私拆公章 32.盗卖档案33.滥用职权34.玩忽职守 35.徇 私 36.弄 虚 作 假37.偷税漏税38.走私贩毒41.制造假币 42.贩卖毒品433.赌博罪444.放火罪455.爆炸罪466.投放危险物质罪的477.失火罪的48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499.交通肇事罪50.绑架罪511.抢劫罪5212.诈骗罪 513.抢夺罪5314.盗窃罪5415.职务侵 权55 16.挪用公款5617.贪污贿赂5718.行贿受贿5819.枉 法 占 有5920.拒不交待赃 物6 21.窝藏转移 6 22.销脏灭迹63 23.隐瞒犯罪所得64 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65 25.拒不退还违法所得67 26.破坏生产经营 68 27.扰乱社会秩序69 28.聚众斗殴 70 29.寻衅滋事71 30.煽动闹 事72 31.妨碍公务 72 33.冒充军人74 34.招收学员75 35.私自招生76 36 .体罚学生77 37 、民办学校78 38 .校方违约79 39 、教师违规80 40.教育歧视81 41 、乱订滥征82 42 .拖欠学费83 43 .考试作弊84 44 .有偿家教85 46 、择业自由87 47 .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