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0号)规定: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部分的扣除,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国家对企业所实行的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更加灵活、更有弹性,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巨大而灵活的用工制度,可以使经营成本降低又能够确保税收红利充分体现。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进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业务处理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合理地分摊费用扣除成本,给经营和税务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薪酬、奖金、津贴和补贴,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税款的征收,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中的,可以准予据实扣除:(一)员工为其提供的劳务或者报酬费用;(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三)职工为其支付的各项津贴和补贴;(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此实践中有不少情况是企业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如:某职工向某公司提供工资薪金200万元。公司应当如何合理地做好扣缴申报呢?对此首先应做到心中有数。
二、具体操作方法
A企业设立两个人事部门,一个人为会计主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而企业人力成本的核算工作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建立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卡制度等方式合理地控制公司工资总额和薪酬结构。在人员合理的情况下,其薪酬可以直接与职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不允许内部转移),人力成本可以分摊至每个月进行税前扣减;而如果人力成本分摊方法不合理,那么其工资总额就会与工资总额发生偏离。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员工薪酬的金额相对较小、而且在会计上无直接入账价值,则可以采用分设人员编制和管理部门等方式进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员工薪酬的金额较大、且没有实现实际经营业绩与利润目标,则可以采取按人头或者按小时相结合的方式分摊至每个员工个人。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用工成本的不断上涨,企业的用工形式也在不断丰富,包括外包模式、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形式。但由于用工方式多样,业务复杂,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很多企业在进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支出时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工资费用中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否应予以扣除?如企业给员工发了加班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不能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