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两种形式,它们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从法律性质、劳务活动的性质、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比较,来探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不同点。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

1.1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务活动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劳务活动的双方根据劳务合同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性质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形成必须经过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合同。

1.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形成并不需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二、劳务活动的性质

2.1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劳务活动是一种自由的劳动活动,指的是劳务活动的双方根据灵活的劳务合同自愿约定的劳动活动。劳务工作的内容,可以是劳务活动本身,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活动。

2.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劳务活动是一种以劳动者本人劳动力为劳动活动主体的从事职业性劳动活动,指的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约定,从事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性劳动活动。

三、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1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劳务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内容包括劳务活动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活动的期限、劳务费用的支付等。

3.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等。

四、劳动报酬

4.1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劳务费用是指劳务活动的双方自愿约定的报酬,是双方根据劳务合同所达成的协议,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定期的。

4.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约定所应受到的报酬,是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五、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5.1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劳务活动双方只是基于对方的自主行为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活动双方没有获得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5.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劳务活动双方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约定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如法定的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其中包括法律性质、劳务活动的性质、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等方面。劳务关系只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民事关系,没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而劳动关系是双方签订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