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人力资源、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价值。包括为雇佣而发生的直接与管理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工资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和间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一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务报酬,同时也支付工资、福利等费用。这些费用在人力成本中通常应扣除税金及附加项目。这里包括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三部分构成了企业运营的基本资金(收入)。
1、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为直接或间接从员工(包括雇员)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它包括了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支出是为了提高员工待遇以及通过一定措施补偿劳动者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来说应扣除给雇员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费用。但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八项费用”的扣除政策,以及国家对劳动所得实行各种税前扣除政策,所以工资薪金费用并不包括所得税支出。企业可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上述费用后直接扣除工资薪金费用,但须通过计算扣除。
2、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津贴、特殊工种津贴、探亲假、陪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多种形式的职工福利和培训,包括健康体检、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公积金、探亲交通补助、职工教育经费补助、医疗报销、高温补贴、带薪休假、探亲路费等。职工因公牺牲医疗待遇、伤残补贴、供养家庭津贴及福利;福利如生日;子女福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其他福利待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员工或个人的福利待遇。比如体检、生育保险以及职工因病医疗互助等。
3、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措施、经济手段,在一定时期内强制企业职工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或者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保障职工居住权利而提取的各项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而不能从住房基金中提取,但可以用来支付房租和偿还银行贷款。这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人力成本中。
4、其它间接成本
其它间接成本是指企业为创造利润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薪酬、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培训经费、劳动保护经费、离退休费等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福利而支付的各类费用。如果工资中包含了各种福利项目,则应当计入薪酬费用。
5、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因出售或处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和收益。其中包括:资产减值损失;职工福利费、工资、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无形资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减值测试》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可分为四类:一、一次性摊销;二、分期摊销;三、摊销;四、其他费用;五、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与资产相关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如果资产在购买日出现减值情形而造成净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上述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减值损失项目在其他相关明细项目中予以列报。
6、税收返还,所得税递延缴纳金及附加项目
税收返还,是指企业为取得合理的税收返还,而预先向地方政府支付的资金。例如,对一个人实行10年纳税方式而取得的个人收入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征收标准10%(此标准为中央对地方税费的上限)的,财政部门按15%给予税收返还。同时,企业还应缴纳递延缴纳金及附加。所得税递延缴纳金,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纳税部分后所余留部分所缴纳的税款时再按照实际税负超过应纳税额3%部分给予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3号)规定,“六、税收返还”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征税收入×(1+5%×1%+1%)÷12)×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率对于已缴纳税款实行按季返还。例如:一家房地产企业每年向当地财政上缴上一年应纳的税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从其税金中代扣代缴后,其余部分应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奖励返还收入。但根据税法关于在一年内不得抵免其他财政收入的规定,并按当年的销售额和规定扣除该项目发生额后不能税前扣除。但该项目确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政府补贴限制年限并实际收到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该期限作相应扣除。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金在税前扣除中属于一种附加项目,可以并入当年经营所得或应纳所得税额中予以代扣代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年度内(或年末)不发生纳税义务但存在递延纳税情形时,可以按照规定计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是,对按当期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进行退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