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工资、薪金、津贴及补贴,包括工资总额、奖金、福利费等。对于劳务报酬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部分。本节中的人力成本是指为员工支付的全部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发生的合理支出,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劳动合同(协议)是纳税人与受雇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薪酬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除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单独计税外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税收。

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任职受雇所得”,适用20%的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以全部员工工资、薪金为当月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的计税方法同上。企业以全部员工工资、薪金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按其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税率或者速算扣除数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所有生产、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次年清算时摊销完毕以及在单位或个人自有营业场所提取的用于本企业的捐赠支出以及本公司根据本企业性质或者业务特点所确定的其他支出,不计入个人收入总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以工资帽作为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稿酬等劳务费、出差费以及其他费用,不计入任职受雇所得,但其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该部分费用后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发生的非货币性福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职工食堂开支:企业为集体单位职工提供的食堂费用,不包括职工个人消费的食堂开支;集体福利部门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2.其他福利:如职工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3.其他费用:如医疗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自缴部分以及其他职工福利费。4.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财税字〔2002〕19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福利费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在企业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福利费等各类开支。例如: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目,工资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个人金额应按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5%计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支出的60%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是在福利费中扣除应由福利单位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个人费用后按本企业工资总额5%比例计入“劳保基金”科目全额计提的福利费。另外,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时还应扣除为职工发放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在国家统一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承担个人所得税时支付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职工福利费属于“经营活动中转让财产取得的现金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