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为本企业利益服务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范围内的成本,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税金部分。按照新规定计算后进行核算确认。包括企业所需的全部资本性支出以及需要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支付的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本准则所称人力成本是指由于员工个人劳动而产生并直接或间接对本企业财务产生影响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该过程所发生的与之相关并可直接归属于本企业成本的支出,如: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包括在内。

1、工资

与员工直接相关的、可以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与本企业经营者利益相关的费用,包括员工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其不能直接归属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部分,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得作为员工成本税前扣除。如薪酬与员工提供劳务的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公司管理层批准的限额。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有关的支出,不属于其他成本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以“工资——应交税金”科目核算;或者单独核算,不得在以后期间扣除相应的项目。如果属于“其他直接劳务”科目核算,则将“其他”科目核算不能单独计量。

2、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为奖励和鼓励员工而发放的奖金,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工资福利等。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将奖金确认为工资外奖金支出;按实际发放金额将奖励津贴、补贴、年终奖、绩效工资等计入当期损益。如发放了奖金的单位,在核算时,就应该将奖金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发放金额与账面数额不一致时,应在原财务报表中调整该项支出。在进行摊销处理时,要根据是否属于增值税所得额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出该奖金应缴纳税款后进行摊销。如果按个人所得税规定确认的奖金,那么在不进行摊销的情况下,每年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进行申报纳税,此时就应该考虑到了公司的实际成本,因为如果将全部奖金计入了财务费用,而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话就会导致税负非常高。这个时候又是需要进行税前扣除方式了,那么也要根据实际支出进行税前摊销处理,按照每月发,发放时就已经成为一笔成本消耗无疑。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奖金支出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37号)规定;(2)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奖金应按照工资总额5.5%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话,那么奖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根据税法规定我们就没有办法进行扣除了。

3、福利

福利费指职工为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对职工日常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职工体检费、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等。一般情况下,职工福利是指本企业因职工提供相关的物质帮助而为其发生的费用。如:福利生活补助、交通补贴、子女入托和子女教育等所需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属于福利费用,它也可以计入当期的薪酬成本中,需要注意的是,福利也属于成本。对于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属于有偿服务范畴,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了应交税金后,也是应当计入当期成本的一部分,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所给职工支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予以退赔。

4、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计入本企业成本的费用。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职工工资中提取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与在职员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税发〔1995〕27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单独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其会计处理不作明确规定。由于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包含在内,因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