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包括年终奖吗?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年终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给劳动者发放的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如用人单位按年度为劳动者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包括年终奖或其他形式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总额除以12的公式计算的数额发放给员工。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是包含年终奖的,对于这一点,只要企业在发放职工加班薪酬时包含此类费用就已经属于支付了劳动报酬而与公司无关的情形下公司不应该与 HR进行劳务派遣沟通协商。
一、从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看,法律规定不包含年终奖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事项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办理。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所包含的项目应当包括年终奖。因此,从劳动合同约定来看,法律规定年终奖不包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发放时间、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的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时候,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计算工作时间。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津贴等福利费不得作为劳动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年终奖金属于企业经营绩效考核的一种形式,作为对劳动者过去一年劳动贡献的认可。从“工资”变成“奖金”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和增加员工对企业价值的认同,因此企业应当将每年年终奖作为计发员工工资的一种形式纳入到薪酬体系中来。而对于加班薪酬是否应该计入 HR成本进行分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应当计入 HR成本,只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加班工资是一种额外的劳务报酬扣除行为,因此企业不得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扣除或征税。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加班工资是否计入职工薪酬总额以及计算方法等问题存在争议。按照财税[201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加班等情形后职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保护。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上述条款有明确约定,按照“工资+福利+各种津贴以及与此相关的费用”计算纳税,但法律规定除该规定外,属于职工福利费中的一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企业工资薪金、劳动报酬、补偿金等,属于“劳务费”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有此情形说明发放此类费用与公司无关或有合理性,但不能认为这些费用就是在计算年终奖中包含了这笔费用。其实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年终奖虽然在实质上都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但是两者性质不同。如果说年终奖金属于劳务费范畴,那么员工加班福利费就应按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福利费应当单独核算,作为劳务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非货币性福利的支出以及与此相关的支出,可在计算职工工资薪金、劳动报酬、补贴、奖金、年终加薪等费用扣除限额内,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从各地实践来看,年终奖金可作为工资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年终奖金是否需要全额计入劳动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是有争议的。从各地情况来看,年终奖和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常情况下,企业给员工发的年终奖应当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对专项附加扣除实行“先税后计”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员工一次性奖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在计算个税时扣除其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为该劳动者当年度实际收入的20%(即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