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包括企业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是为了弥补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为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员工在接受派遣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务者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福利费;支付给雇员的补贴,津贴;对劳动者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不能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补缴。

1、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货币工资

(1)货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费用。(3)福利费:包括职工福利费,如职工结婚时给予的置备生活用品、住房补贴等。(4)工会经费: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及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筹集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中用于工会和职工代表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员工福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个人支付给公司或单位,属于企业为满足其合理需求所必需支出。

2、职工福利费

是指企业为支付职工的福利费,包括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应发给职工福利费以及为职工支付到其生前,即职工生前未承包经营单位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而从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原单位职工为其办理丧葬补助费费、抚恤金和救济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举例说明:例:某企业为职工支付了未离岗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0万元,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应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未纳入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年度的未扣除金额,从当年销售费用中扣除,从而在所得税前扣除200万元(100万*25%=20万元),并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该企业应少缴增值税75万元左右,而不能多缴36万元左右,最终少缴增值税70万元,可以享受所得税减计优惠政策。例:某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职工福利费75万元,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津贴15万元,属于福利性支出,可以在当年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同时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3、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人员经费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工资总额在扣除各项费用后,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工资表确定的数额,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一切直接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开支。人员经费是指企业由于人员流失、聘用新人员、接受劳务派遣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所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在计入人员经费时,计入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人员经费要比计入其他成本项目的人员经费要少。除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动需要调整外,应将应支付给员工货币资金、其他人员经费及各种成本费用等项目全部计入本年度工资总额成本科目中。

4、员工福利费中的差旅费和福利品补贴

差旅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所发生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市内机旅费,以及因公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城市公用事业费等支出。福利品补贴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84号)规定,对企业为支付给本企业的补贴,不得扣除工资薪金额的70%,也不得扣除由本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对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其他补贴行为不能扣除,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部分补贴金额。企业以货币形式为不能税前扣除的补贴(包括现金),应当按以下办法处理:(1)本企业为补贴雇员而采取发放现金或实物方式取得的资金,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2)本企业为补贴雇员而采取发放实物或现金直接结算方式取得的资金,其对应金额可以在“工资薪金”科目核算,也可不计入“工资薪金”科目核算;(3)单位应直接向实际发生使用支出的员工发放福利品补贴,但不得扣除个人支付给雇员等员工未列入本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内的部分费用以及本企业向每位员工支付过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福利有关的其他支出。

5、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列支的各项费用

工资、福利费:单位职工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项目包括生活费,住房补贴,职工住宅维修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单位为职工购买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商品,提供服务或接受劳务,应计入企业成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费用和职工服务费用属于正常的成本支出范畴,但应计入企业成本;工资中不包括的津贴和补贴:用于开展员工福利活动且不属于工作报酬性质,但不属于《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发放条件和标准范围之内,应计入“工资”项,但应计入“薪酬”项,不列入“工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