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将劳动者派往其他组织或用人单位,从事与用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因转让财产、支出或者接受捐赠而取得的成本;(二)除劳务派遣以外的长期劳务支出。企业在用工单位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1)职工薪酬;(2)职工福利费;(3)职工教育经费等。以上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如涉及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资本公积》规定计提资产相关费用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对于劳务派遣,人力成本又分为劳务派遣费用、工资福利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四项成本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别处理。
1、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费用,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与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费用:(1)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福利费用;(2)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薪酬;(3)向派遣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和相关税费。其中: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薪酬,要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和奖金等直接相关费用一起并入工资福利总额支出;相关税费则分别计入相关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2、工资福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企业为保障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的正常发放,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之一。包括:(1)员工福利费:企业在实际支付员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福利时计提的折旧和扣除相关税金所需扣除的基本账户管理费用。
3、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企业因其他活动或事项而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会经费等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保持正常的业务连续性和保护职工权益而安排的支付给职工的各项福利支出。对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或对职工个人进行慰问所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其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如为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待遇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本项中所述费用的项目。
4、职工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与劳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为福利性支出:(1)为职工集体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向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3)向职工提供福利性质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25号)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应当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1)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十条规定,为职工福利费支付的其他支出:(1)按照有关规定向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2)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在劳务费中列支并且已计入职工福利费成本项目的加班补助;(3)发放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休息日(周)度天未放假而加班加点支付给职工延长工作时间补贴;(4)集体福利费中专项用于支付职工福利费的款项。
5、劳务派遣工资:
将劳务派遣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津贴)、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应按照“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于因人员的流动而形成的员工福利,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因工作需要而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津贴,应将津贴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对于因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各项保险费,应将保险费计入当期成本。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职工发放津补贴的扣除标准为:(1)按季度发给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得和父母收入的补贴;(2)按月发给其本人和因工死亡或者伤残的补贴。如果涉及需要取得社保凭证才能扣除工资等劳动风险因素或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和被委托企业薪酬的扣除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规定发放工资或社会保险外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按不超过其在该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