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包括单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条外的其他支出等,是企业的管理费用。主要是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其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报酬。由于单位缴纳社保导致的“其他费用”应包括:(1)社会保险;(2)住房公积金;(3)企业工资薪金外的津贴和补贴;(4)福利费等。工资薪金支出在扣除项目后,再加计5%至12%的比例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按月、按年度向个人支付的各种奖励等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单位职工且应当于当年结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劳动报酬、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应当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费用。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社会保险费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每月2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月份,从次月起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共济制度,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其他保险项目为补充保险或项目不包括在内;个人与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各险种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设立其他账户。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应当为其办理并将职工个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金额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资料。职工个人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证书》后再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公积金补缴到该职工个人账户后即可申请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如未取得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未按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相关账户的或存在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证书》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未补缴或未按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相关账户的视同未交清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两种类型。对于公积金缴纳比例较高的单位可在年报中进行说明。
三、工资薪金外的津贴和补贴
企业工资薪金外的津贴和补贴,包括奖金、津补贴及各类福利费等。其中,奖励性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发放而非实物的,应按规定将其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未明确企业对某些特殊群体的津贴和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所以对于这种具有一定时效性的资金补贴和补助应按规定及时发放、不得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中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可结转至“其他业务”科目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减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于实行工资制度工人的福利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不能抵扣员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外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为支付给本企业职工以及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因此,向单位员工发放的实物和各种奖励应当计入员工福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1号)规定,单位按月、按年度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奖励支出可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不得作为计算扣除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