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职工薪酬指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社保包括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费或者其他社会保险金所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是用于为全体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按规定从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向个人收取并在个人应缴纳部分之外从税金中代扣并足额转入人力成本中的各项费用。其他支出为人力成本。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至职工退休时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工资总额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属于应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应当在计算其应纳税款时扣除;属于由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义务人及其职工负担部分的,从实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数额;其中属于单位缴费或者自行筹集资金用于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1.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企业为了支付在职的员工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企业支付给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放的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奖等支出。在一个公司中,除了按工资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外,还有额外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收入,以及因支付上述奖金等而给员工发放的各种奖金或者实物,这种奖金或者实物支付就是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一种工资形式和薪酬形式,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三种形式和奖金各三种,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工资又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从劳动者劳动报酬中所发放的补助费和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所得。在支付给员工工资以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生活费,包括企业为其向本单位支付的伙食补助费、出差补贴;以及通过正常工资收入等所支付出来。其中福利性劳动包括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探亲假工资、津贴和婚假费用等;劳动保护支出;保险;福利性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文件规定,除其他扣除项目外——对在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依照国家统一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暂行条例》规定给员工发放并按规定在年终奖中计入税前扣除事项外而应发放给员工但未发放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性开支而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不得扣除。对符合在本单位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企业工资薪金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确定标准,不得扣除政策调整前工资薪金以及本单位根据工资薪金发放而支付给职工个人产生的应由单位向职工支付的福利性支出等四项费用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范围或者费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扣除标准时,可以扣除或者限制支付给这些员工或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可以扣除项目应当扣除
2.社保
职工为其个人缴纳费用。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其中包含了:A.支付给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以及由单位支付给个人部分;B.支付给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劳动津贴,加班工资,加班加点补贴所得;C.支付给个人、劳动关系解除时需要支付给企业或其个人等的费用;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支付予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加班工资等)和津贴,奖金,津贴以及与该经济活动有关的补贴和奖金等等。除上述项目之外其余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项目及额度。
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私人成立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制,是国家机关、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集体福利用地建设工程或法定支付方式购建自住住房的长期房款的补充来源,具有储金性质,由单位为员工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年度终了时以全部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应当在该账户中予以记录并按期计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统一管理,缴存基数和比例由所在单位确定,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超过12%。单位应在其职工工资中统一列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最低缴存额,并在每一年度终了时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时一次性全部收回本息。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部分不高于本单位工资总额3%,在最高缴存比例上下浮不限或统一不设上限。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详见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表
4.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及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月工资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或者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履行用工义务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时间长些会影响经济补偿的金额计算依据和标准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倍计发办法。最高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法执行中不得变更。需要注意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员工的保险及福利费用
员工的保险及福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成本。企业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职工生日、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工会经费及向相关部门的社会工作服务支出等。职工福利支出包括为员工提供的节日礼品,以及各种形式的旅游或探亲路费,通讯报酬等福利措施支出。其他项目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如购买商品、接受捐赠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和所得税递延收入等,其分摊原则是:①计入销售费用中去;②计入相关成本列支;③计入其他收益;④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转增工资项下的福利费;⑤由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其他支出。以及对单位未提取的福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税前扣除。其中包括:因失业发放的补充救济待遇支出,以及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和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为员工购买住房而支付房屋购(租)房款所发生且不可冲回部分、用于职工再生产期间所发生到职工期间的房租以及企业在工资之外支付给另一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或人身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死亡时按规定继承发生,由企业支付给个人用于丧葬费、抚恤金和救济金等支出的款项或死亡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并且可以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收益。其利息支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储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定期存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储蓄存款银行偿还借款”。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短期流动资金,则可以计入当期存款。但若长期(2年)没有使用,则可由企业自留一部分利息计入当期成本进行处理。工资外费用包括企业在上年年末已一次性扣除并且应在本年度内全部转出发生了;未实行当年摊销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工资薪金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而不计入所得税成本项目:①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