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支付出去,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报销的费用。从会计角度上讲,人力成本包括差旅费和会议费等。按照企业制定薪酬制度及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相关费用内容之后,企业对其支出应作分类核算,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也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在成本中加入差旅费的核算方法是相对传统的一种制度,即员工在出差时必须要购买相应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属于下列范围的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一)职工福利费;(二)递延所得税费用;(三)其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后,应当扣除相关成本后余项经济业务是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为零或者与资产相关费用大于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因公出差等经费支出,会计上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管理。

一、差旅费按制度规定列支和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第33条规定:“差旅费由企业制定差旅报销制度,开支范围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本企业进行合理开支。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报销差旅费的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1)出差人员每天伙食补助费不超过200元;(2)市内交通费每天不超过100元;(3)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90元,差旅费根据出差地点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4)交通补助每天每人600元,往返路费每人每天30元(不包括市内交通费);(5)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出差补贴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限额部分一律不予报销。企业在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时,如无特别说明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交通费按出差人数予以核定报销,不能将人全部挤到报销上去。因此应根据该条例规定将差旅费列入成本中进行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和计算方法应包括(一)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税率:为25%;(三)税率:为速算扣除数:20%;(四)累计税率:百分之五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税率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法设立并有效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向其外单位所索取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应纳税额为应当纳税所得额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期利润计算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财产收益,其收益应当缴纳税款;但是,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允许退还增值税优惠。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关规定取得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情形内而取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部分应予扣除;其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依法不能退还且不符合条件而取得收入无法扣除项目支出。

三、差旅费补贴方式

出差补助的报销,在支出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向员工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二是直接支付或与费用性质相对应的货币形式;三是在取得差旅费发票时直接进行发票税前扣除;四是直接报销代扣)单位所承担费用(直接支付);五是员工自行报销现金支付方式,一般是出差人员按规定每人每日60元;每人每天30元标准报销差旅费。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人员是出差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一般情况下为半天)且出差途中住宿费由公司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这种情况一般可以作为福利发放,但需要事先告知扣缴单位,同时对职工需要提供劳动也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以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应该计入到成本

在会计核算上,分支机构可以视为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实体,应按其经济业务范围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税收政策,对其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对外捐赠支出等作统一规定。但是,如果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经营活动,则应同时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支付的员工工资及福利费也列入在内。企业进行分公司和子公司管理和核算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公司对其子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独立核算制度。不能作为其成本核算的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内;即使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直接支付给上级所派人员的工资支出也必须是计入到企业当期成本。《实施条例》规定:因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人员费用和设备折旧;而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予以摊销;递延所得税费用可按税前扣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在设立公司时员工发生或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计入成本即可。另外,企业对外投资产生增值税收入时应当注意与工资总额无关或应由非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也都要计入成本并并入当期利润内去弥补公司损失;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由税前扣除内容里列有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而这些费用都应当在当期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对于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也应该计入成本!从而使得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达到应纳税所得额时再进行税前扣除。总之,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指企业有哪些支出都应当计入到企业成本中去了。否则会引起一些税务问题以及偷税漏税等等一些不利的影响就会有可能发生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但是税前利润被少计了利润、还得缴纳滞纳金也是得不偿失吧!所以要注意区分!~~才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