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在春节后的一段时间,会举行年终奖发放仪式。但是,很多企业员工对于年终奖并不了解自己企业的文化,以为是指正常发放的年终奖,其实不然。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向个人发放年终奖金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计税。企业向个人发放年终奖金,不论是否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属于向职工发放的劳动报酬。而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过多的钱之后,由于员工没有在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偷税行为而被追缴税款时扣除该项费用。因此,在企业开展年终奖业务时是不能扣除的。
一、年终奖应视同工资收入,不计入劳务费成本
年终奖,是指企业当年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对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按照个人取得年终奖的金额、发放方式等因素,按规定比例和数额发给本年度在岗员工的经济报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国家依法对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取得,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并非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发给职工的经济报酬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按实际发放时间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年终奖应视同工资收入,不计入劳务费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并不包括年终奖。该年终奖是基于员工劳动表现及其贡献按月发放给员工工资数额加奖金和津贴的形式发到员工手中,其性质应视为员工所获得的工作业绩及其所表现出来对他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贡献等方面表现最大认同和鼓励,因此年终奖应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员工。
二、工资扣除的前提是员工在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
如果在公司没有发放过劳动报酬,则不属于工资扣除范畴,更不能通过发放年终奖励来作为工资扣除。如果企业采用年终奖这种形式发放年终奖或者发放不到位,或者奖金发放过多,则属于工资扣除范畴内,不能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扣除。因此,如果公司发生的这些费用不能作为公司劳动成本支出,公司就不能对这些费用进行扣除。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6号)第二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中有关年终奖的规定审核并确认入账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中应载明下列内容:①职工工资总额;②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因工作原因在税前扣除;③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员工没有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那么员工工资中没有体现上述内容就属于工资扣除不合规。
三、年终奖中涉及的“薪酬”主要是指工资薪金支付方式
年终奖中涉及的“薪酬”主要是指工资薪金支付方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货币性收入体现为纳税人在一年内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体现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个人取得各类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企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是不能扣除该项费用的哦。大家可以看一下不同地区规定的情况即可。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第三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企业和个人按本通知要求属于“其他所得”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新设企业发生的费用,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