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包括所得额的确定、除所得税费用及利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外的项目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具体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收入》及其解释所述“资产减值损失”属于企业因未来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能够可靠估计其公允价值,且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支出。因此,对于成本可以用无形资产分摊来计算。但不能确定到底是属于一次性摊销还是递延所得税费用?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递延所得税将有助于减少以后年度利润的不确定性,即为当期的成本大于应得到的所得或利润分配。

1.对于企业成本支出的计算,采用“应发未发”、“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金额”和“其他成本”的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应发未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却没有发生的、成本大于应得到的所得或利润分配的部分。“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期损益项目人数”及“其他成本”,是指因实际发放而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的人数。以上三项成本支出分别等于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项目而不是取得成本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项目。

2.对于企业成本中的部分费用,如工资、奖金和津贴,可以按规定提取相应部分费用作为工资和奖金扣除,或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例如,一个职工每月工资为4000元,支付基本工资为4000元,其他工资为1000元、福利费为300元,绩效奖金5000元,这些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为2000元,扣除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其他个人所得税为0元。对于职工取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不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进行调整,那么应当将该支出结转为其他支出,如职工福利费。如果该开支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那么应当将该支出调整到其他相关支出中,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培训费等等。如果不成为工资薪金支出,则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行申报纳税。

3.对于员工福利费,可以选择一项发放,也可以不发放;

如果是为员工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也应当将其作为一项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因为,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成本时,也是可以扣除的。如果只将员工福利费用作为一项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企业为福利而发放的工资被计入成本费用,然后被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情况。因此,如果为了弥补员工因福利而减少公司收入导致纳税不实,则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然后向税务局提交《关于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有关福利费问题的请示》一式两份,提出补税建议。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员工工资总额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支付给员工的绩效或奖励标准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所形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基础,依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支付给员工的绩效或奖励标准等确定所形成的应付工资总额和应付福利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支出项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规定计算并据实扣除。在未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可参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作为计算本地区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对于员工在其工作期间为公司所支付的奖金、津贴等收入性质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季)度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性质的各项支出,在取得收入当月先行扣除其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汇算清缴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预扣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其他业务支出,在取得收入时先行扣除其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汇算清缴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5.对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标准和期限计算。

【例1】甲公司2018年4月1日成立,实缴资本1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10日发生一笔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是采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当年(4月10日)的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减值损失是发生在2018年4月还是2023年4月?会计处理的差异是如何导致的?【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税务处理》的规定: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如果该项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损失但尚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在发生减值损失时,摊销计提,然后再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摊销处理;如果该项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损失但尚未计提减值准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