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包括福利费吗?是不是这三个概念就可以同时涵盖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企业如果对员工福利设置专有部分或直接支付给员工,且在成本中直接计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职工福利费等成本费用,则属于成本结构的一部分,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但企业在对员工福利费支出设置专有部分时往往会出现错误的做法,不仅会将“福利费”单独列账,而且在会计核算中对这一部分列支金额也采用不同核算方法。如对工资薪金支出设置专有部分或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未注明“福利费”;对专有部分或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津贴补助等支出未注明福利费。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提供的住宿、餐饮、交通、通勤、取暖、防暑降温费,以及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互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不包括福利费)的其他支出。企业为雇佣的员工支付给企业所发生的与员工提供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个人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或者职工福利费,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能获得工资薪金的其他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支出作为当期确认为递延纳税所得或者不计付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本企业法所称实际缴纳房产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房产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将财产赠与政府或者由政府免税情形之一的房产转让给政府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单位的情况。在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财产租赁期限或者其他情形。上述税款应当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在2年内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行业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国务院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分配中安排收入时发生并实际支付给职工福利费问题是个普遍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收入范围内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福利费不属于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范围内,应在税务管理部门核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内处理。所以员工福利费直接计入了成本费用!而且如果只把它列账也就无碍了!
二、法律法规支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生产经营需要专门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提取但未提取的福利性资金的支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分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包括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扣除费用情况下,还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已列入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我国税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员工福利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所有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已明确包含或确认的福利项目之外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因此员工福利性支出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由此可见,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与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加薪以及支付给职工并实际缴纳税收当月或上一年度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各项支出情况形成且实际发生额超过单位为其缴存社会保险费或从企业取得财政补贴非现金性质支出形成的其他支出。不包括利息和股东股利。注:这条规定仅仅是对于人工成本的界定,但是人力成本不包括福利费也是没有问题。对于公司员工普遍工资基数都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规定核定了员工平均工资中不得扣除(三)部分后实际到手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科目。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及各地税务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核定发放员工福利费差旅补助收入和职工福利费标准”。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三、实务中的典型错误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员工福利费支出,设置专有部分或直接支付给员工。会计核算中把“福利费”单独列账。该会计科目“管理费用”贷方科目下记载着:正确的做法是:将相关费用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明细账,并且将“福利费”列支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笔者认为,虽然此项成本包括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工资薪金中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福利,包括企业为职工提高工资、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应当在税前扣除。故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此处应单独设置“福利成本”科目核算。此外,有些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列支进当期损益的,还会单独列账备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企业在发生工资薪金支出时,未注明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性质的险种,应先从保费中扣除,再按规定据实缴纳。若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则应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工资薪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并且其全部的收入都要归入企业成本,同时按照规定发放。比如福利费由企业支付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企业支出的奖金等都应单独作为成本费用归集到财务和管理费用中,计入企业成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福利已纳入成本,但又未按规定列支时应当考虑列支金额,而未按会计核算要求将列支金额直接反映在成本费用中。或因未及时进行调整而导致已冲减支出而无法冲减或减少应缴纳给企业其他方的成本费用。如未冲减费用,未全额纳税调增利润。总之,人力成本也包括在了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内,但如果将其直接支付给员工时未注明用途或者直接支付给员工,则应计入成本费用中计算并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由于实行了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如果将一些非经营性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在所得税前扣除了,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应纳税调增处理。此外,即使将职工教育费与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入账也可能会导致税前扣除错误,引起税收风险收益损失(风险)从而导致需要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税务处理规定来处理,比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支付医疗费等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将此部分费用计入;且计入当期损益时也应按规定处理。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是正常费用化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和非生活费用性质,而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其他费用处理。”对于特殊地区中个人发生可以扣除部分应根据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