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为满足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各种劳动、业务和管理人员等消耗的费用,包括工资总额及其计算的各种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等。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人力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福利费、固定工资和其他人员薪酬等。本期为例,生产要素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这些人员平均工资总额是确定本期应交税费的基础。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同时,还必须纳入成本计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1.企业职工薪酬包括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费。
在本例中,薪酬总额为企业按月工资总额与平均员工薪酬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的结果即可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对于部分员工薪酬的计税基础应考虑扣除成本因素进行调整后。薪酬与税收存在密切关系,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本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在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整:(1)员工平均工资总额比本企业同期工资总额高出15000元;(2)员工平均工资总额与该企业同期工资总额的比值高于本企业同期工资总额的70%;(3)本企业不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或规定;(4)本企业职工薪酬开支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但对于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规定以及不符合纳税原则的员工薪酬支出则不进行纳税调整。
2.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人所得税)等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
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10%;增值税和地方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是1年,到期可以进行转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是其缴纳期限和所转增税额所对应税率决定的。而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征收范围的规定。其缴纳期限是2年(从其开始缴纳之日起计算)。
3.企业为满足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计入本期费用,在发放工资时,按照工资总额扣除相关福利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折旧。
工资总额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工资总额,然后根据当期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与员工无关的补贴、津贴及其他等相关支出,然后计算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发放的加班补休工资,扣除与其业务无关的补贴、津贴及其他等相关支出后不足20000元时,按照1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0000×10%=200-160=172;如果采用不含税方式计算加班工资时,还应与加班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相一致。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在本期内计入企业成本总额和当期费用总额。注意: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福利费有多种用途,比如职工患病、工伤、生育及伤残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等。
4.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由员工向公司提供福利产品、劳务等而发生的生产成本属于生产性投入活动,应计入当期成本,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员工福利费支出,其计算公式为:所用福利产品成本=员工福利开支-福利产品的销售成本×(1+8%)-福利费支出总额。
5.企业为满足企业内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各种补贴支出等开支,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中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方法是:企业为扩大生产或新购置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在固定资产购置或新购置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了发展业务、提高效益,在经营活动中或年度终了时给予职工奖金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或津贴,应在有关单据中注明已计入相关职工奖金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