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由于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发现原来付出的劳动比现在要高很多。于是就有了“换工”,再“离职”之类的想法。这里笔者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员工于2014年1月入职某单位。单位要求他每个月按平均工资标准(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并进行公司统一发证,他以公司规定缴纳了社保为例。但是后来单位要跟他协商降薪或者辞退他要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也是需要缴纳的钱。
一、法院认为: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和审查、批准后的行为。其中规定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关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给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原用人单位前工作期间所受到的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性质支付报酬则是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之一。在本案中,某公司虽然不具有社会保险缴纳资格且不按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是按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却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多项费用,所以法院认定该损失是单位所为,而不是员工离职造成的。
二、劳动争议的焦点
员工提出双方工资协商降薪,但是公司要求其补缴养老保险,那么双方劳动争议的焦点在哪里?是按照公司规定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还是按照该公司要求个人缴纳社保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给员工每月4000元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需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向劳动者送达本通知或者提供有关劳动条件的,视为缺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向全体劳动者提供同等质量的劳动者工作岗位。该员工可以随时到公司上班;也可以在公司工作期间要求解除或终止与本单位的任何劳动关系。
四、关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问题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依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天给予货币补偿。《办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工资。支付时间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经济补偿外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职工或者其家属请求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时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五、小结
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公司要求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分析,在出现类似的情况时,除了要考虑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外,还要考虑到用工成本。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应该与单位协商,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员工应承担一部分用人单位所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