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7条的内容,很多人大代表都表示关注。代表们认为,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要有完善的法制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对于该条例,代表们表示,要对这部新世纪后我国第一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专门法律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招用而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能因“用工”就规定一种法律责任或对其内容进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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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式应该多样化吗?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标:《深圳经济特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歧视性做法应当明确作出规范。同时还特别指出,“禁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就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代表们认为,“第37条的内容虽然明确规定,但是却让很多人觉得很难执行。在很多时候,对于用工方式的多样性的确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里所涉及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创举。”陈光标:“这就有种意思了,只要用人单位存在非法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就业,那就属于违法行为?”、“第37条为什么要设这么一种?”、“那应该怎样处罚呀?”……陈光标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企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社保的责任以及其他劳动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