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购置生产设备、辅助设施的支出;(二)租赁厂房、设备的支出;(三)人员工资支出;(四)资本性开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在计算确定各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下列标准减除下列项目:1.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资本性开支)÷营业外收入-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金—折旧、摊销费用其中,“资本性开支”指为实现产品的销售或为增加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各种资本化行为中涉及到的开支。

1.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及相关福利费;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等,应当单独核算。这里的“相关福利费”指企业发生的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费,包括医疗保健费用、丧葬费用、抚恤金和救济金、职工福利费等。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相关福利费单独核算。

2.企业接受捐赠(不包括对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应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或者当年营业外收入的20%确定。【案例】某企业2018年7月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无偿捐赠50万元,用于公益性事业和慈善事业。上述非营利组织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无偿捐赠200万元。

3.为职工支付的未超过正常经营期限的各项工资、薪金支出;

“人员工资支出”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人力资源等劳动报酬支出。不包括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力成本是指企业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职工以外的其他企业人员和个人。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基金等支出以及按规定从税前扣除且已足额缴纳的其他费用。如果在计算人力成本时,将已经税前扣除了的相关费用作为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支出并计算减除项目时,则该项员工薪酬支出不应在本单位发生,而应当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前予以扣除和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4.为职工支付的各种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费。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税金(按规定计算的部分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居民企业以货币形式从金融机构取得或变相取得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支付给职工福利费的长期应付款,可以不作纳税调整,由有关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公告确定的数额减除,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减除:①工资薪金支出;②各项社会保险;③个人所得税项目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属于“劳动报酬”项目)。但应注意,除上述三项费用外还应考虑职工工资薪金中其他应付款项。

5.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比如,企业投资设立一项资产,其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但在规定期间内,其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可以扣除“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元以上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扣除所得税。【注】不属于“资本性支出”项目中的设备折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的租金、设备购置费等。上述计算公式为:(营业外支出-资本性开支)÷(1+资本性开支)×12%。

6.税法规定其他属于营业外支出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无形资产-营业外支出-资本性开支)÷(1+1)=10,000-10,000=8,000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员工薪酬不能超过营业成本或税前扣除限额,也就是其员工工资不得超过法定限额的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并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的各种奖金和津贴,不属于当期发放工资薪金,但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职工福利费中予以扣除的除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免税标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工资支出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