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竞争已经不是单纯的薪酬的较量,而是更多的是要以能力为基础去匹配企业需要的资源。同时,也会带来人力成本受控率的问题来衡量薪酬政策是否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工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家庭出身等侵犯用工主体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妇女或是从事危害妇女人身健康活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报酬所得项目可以依法征收: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或者伤残获得赔偿后,生活有着落的;4.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抚恤金、医疗补助金、供养遗属生活费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其他情形。对此用工单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其所欠款项或者提供相应保障待遇。企业有义务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部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其他原因造成就业人数不足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高于当地缴费人平均工资三倍者,不予纳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部分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城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而又无法办理待遇怎么办?在国家统一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解决!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社保部门应积极为劳动者办理医保登记和结算,及时处理未参保的职工,避免因不缴纳社保而产生工伤责任及医疗纠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是由企业发放,而且还会被列入劳动者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资有本质区别,企业所提供员工的资料会成为员工薪酬计算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重要部分。企业应提供员工在职时工资账目、职工工资明细及发放依据等相关资料,以此证明员工为公司向其提供了劳动而发生了福利待遇费用。企业应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相关内容审查,如果该公司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情形如无故克扣薪资、加班费和奖金(也有部分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等,即使该公司确实存在用工过失行为也应该通过劳动法来解决;例如该公司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就有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3号)规定: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在其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中列支,不得挪作他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在其单位财务会计账目中列明收支情况;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得从单位收入中列支费用,不得从员工个人工资中列支任何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数额较大、拒不改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6〕68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是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者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衔接机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5号)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政策实施期间,如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执行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如在本通知实施后,仍然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及缴费政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项目待遇,未享受上述待遇者应当缴纳或补缴相应项目费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相应项目待遇。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医疗保险待遇后逾期仍未缴费的,将按原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