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导言】在公司的成本构成中,人力成本是最重要,也是大多数人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公司的人力成本是根据岗位、工时、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并不会随着工作的时间和频率发生变化。因此可以认为,人力成本是可以入基本制造费用的。不过,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职工在工作中取得的工资收入必须为真实收入,即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劳动报酬以外且没有其他不正当经济利益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对职工薪酬的支出,企业在设置或实际发生时已计入工资总额,但同时又未按照规定计提或未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公积金。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规范的工资行为。应该由公司按照规定计提和足额提取。在此过程中,应当通过工资分配总额扣除各种应由职工承担的项目和费用后,才能计入企业的薪酬成本。公司未按照规定计提和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本身有很大的危害,应将该情况及时反映到当地建委、房管局等部门。比如,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直接计入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可使本企业职工在购房或租房中节省一笔利息支出,可使职工在购房或租房中节省一笔利息支出,但不能从公司工资总额中扣除。

2、向外转移职工薪酬形成的损失以及与工资有关的支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首先,要注意职工薪酬和销售收入的区别,即销售收入是通过销售实现的,是企业自身经营的结果。销售收入的计算需要一定的经营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与技能等,如果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不符,则销售收入会被扣除或被少计。其次,要注意职工薪酬与职工福利以及工资支出的区别。对于职工福利,一般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入当期成本,即企业在按规定扣除社保外还有额外扣除部分;而职工福利支出一般只在年终发放时才需要扣除。另外,对于职工福利,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福利费,如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另一类是一次性福利费,如独生子女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上述支出均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3、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当将其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账户。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之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其性质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不同,应按款项的性质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比如:a.借款费用:一般应付款借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应在借款发生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款费用在借、贷双方发生额相等,贷方余额与借款费用之比小于1时,计入“借款费用”科目。b.应交税费:除其他应付款借方已将税款交由税务机关外,尚欠缴税款时,在纳税人所交税款对应的税款缴纳期内,暂予暂停计算应交税费。c.银行借款: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规定处理。

4、对直接人工支出在计算当期损益时扣除。

一般来讲,在计算当期损益时,也就是确认营业外支出时,对于实际发生的人工支出,允许在计算本期损益时扣除。即在计算销售费用时,应当将职工为本单位生产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等支出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但是,对于以劳务为主营业务,但从事一般经营业务的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直接人工支出计入相应科目。但该行为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工为本单位生产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二是能够证明为本单位生产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能够为本公司所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收入。因此,对直接人工支出采用工资科目核算并在计算当期损益时扣除,属于工资科目管理方法的一种。

5、企业对已发生的“员工薪酬”核算不准确,导致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被重复扣费或者加计扣除,应补缴费用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其中,现金是指企业职工向个人支付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给非公经济人士的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收入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品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实物资产、债权债务、经营往来等情形。上述人员薪酬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6号)规定“非货币性收入”是指其他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对个人发放或收取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或者他有权获得且可以自行支配而没有获得任何形式报酬项目以及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通过纳税申报确定其免税标准和税额以及不得扣除相关税费的非货币性收入。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对已发生的“员工薪酬”核算不准确,导致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被重复扣费或者加计扣除,应当补缴费用或者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