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而支付给个人或组织的工资总额。包括企业职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它反映了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取得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成本。企业应将其作为员工工资总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资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为劳动者支付所有劳动报酬后所应发放的数额,包括了税前工资总额和税后工资总额,税后工资总数属于“税前”部分,并不在所得税税率调节项之列。
1、概念
人力成本既包括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直接劳动报酬、福利等工资总额;也包括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还包括劳动者在国家和企业劳动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其他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要支付给劳动者了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扣除后的余额。在计算职工薪酬时它既包括了所有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的薪酬支出等各种费用后由个人或组织负担的部分;也包括了由个人负担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其他支出等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等方面。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提供给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各种福利费、补贴、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和职工福利费;生产经营活动中支出的运输费用、福利支出、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大会筹备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利息支出等费用。
2、概念区分的依据
包括职工工资支出、福利支出和社会保险经费等费用。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应将人力成本计入财务费用,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工资也应将其计入直接相关支出,如职工薪酬等。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表》,可将工资总额与员工薪酬联系起来分析,并进行计算工作。以“薪金支出”为单位列账,按月支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一年中经调整的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如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在年终发放。但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一天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停工两天以上按相关停工薪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工资差额部分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3、定义分析
我国现行行业法规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文仅介绍两种常见的情况:A、由于员工离职而未发放的工资应由员工自行负担;B、企业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和生产过程中的辅助设备等属于成本节约项目;C、员工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计入劳动报酬;A、人工成本是根据个人或组织在完成劳动任务过程中的实际消耗所应支付给个人或组织所产生的费用。人力成本中包括企业为完成一定劳动任务所支付的各种税费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成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员工缴纳项目和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部分;B、税前工资总额只是我国企业年度申报扣除项目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也是与其他项目对应的概念。
4、计算过程
对于实际计算中存在的几种情况需要将企业职工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人员经费支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成本项目进行加权平均后计算出的结果与工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确定为企业职工的工作量成本总额。由于人力成本与工资总额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计算中可能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应该是统一的计算方法: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之后确定的结果。企业应将该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所支付的报酬等作为直接计算的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作为税前工资总额扣除费用后计算出具体数额。其中可以直接计算得出工资总额的数额应该是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企业人力成本(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应发放对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因计算结果有误造成的损失等各项开支应当在税前扣除内。不计入总成本部分可以通过计算得到其他成本项目(如住房公积金)中计算出具体数额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大小进行扣减或者计提费用确定即可得到;不包括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自行为职工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规定的商业保险费;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贷款政策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支出等费用;其他应计入人力成本项目(包括人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