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聊了人力成本的概念。人力成本是指企业用于维持和加强人力资本的相关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薪酬、福利、培训等。同时招聘和培训是用工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而人力成本的计算方法通常都是以企业自身为单位进行计算。一般企业在招聘时不会涉及到薪酬因素,主要依据的通常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薪水。但由于各企业所处环境不同,其薪酬水平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企业在确定薪酬水平时必须考虑人员成本,即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使员工队伍持续稳定。因此,我们今天主要从人力成本、工资差、招聘难、工资高及社保费用等方面来阐述这些概念与计算方法之间的区别。

1、劳动报酬是企业为获得工资而支付的报酬,不包括保险、福利及各种非生活必需品,如:

●劳动报酬一般占员工工资总额的70%以上。●另外,工资差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所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如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规定的劳动内容、质量和工作条件,并完成了规定的劳动任务的,应当获得报酬。一般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公司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等。●计算方法: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是基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实现的价值作为确定劳动报酬标准。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我们在计算员工薪资时会涉及到社保及五险的费用支出;●另外在计算时除要考虑到员工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外,还应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比如:休假及加班费、病假补贴、工伤赔偿等补贴或福利;●另外员工还享有商业保险及福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年金等待遇及职工福利等。

2、劳动力市场工资差=劳动者所处职位与其工作单位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

举个例子:如果 A公司的劳动者是财务经理,年薪10万,公司按照10000元给予 A员工,得到多少薪酬?那么:如果 A公司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差为100元,则该劳动者将拿到9.1万元的工资,如果 A员工的职位为财务经理,那么她到手拿到的工资为1万元。而企业则可以支付给员工工资10万/1000=10000元。其中 B=5000 (万元)(或10000×10%)÷12=3.7万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工资水平越高越容易招用更多人员来满足经营需要。这就要求企业要在保证劳动者队伍持续稳定的前提下采取降低工资结构以吸引人才的方式增加工资收入。否则就会造成企业成本上升,降低竞争力。

3、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薪酬。

包括职工薪酬和福利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社会保险、福利、法定节假日福利、带薪年休假。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N=∑(基数- n)×(1+ n)式中:N1为劳动者工资总额, N为职工应发工资数额, N为计发天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即为单位的员工工资差;同时按照社保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包括职工家属)的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劳动者个人交纳费用应计入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保险费基数时应扣除;扣除的项目是否包含在劳保所得中;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作为企业自有基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范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保监发〔1997〕140号)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从职工中招用人员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予计入有关待遇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职工本人。

4、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在我国经济中处于产业链顶端(中央企业)或行业内地位显著、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可以满足其正常生产和经营之需,这是一般社会企业所不能做到的。

因此,对于在我国经济中处于产业链顶端的中央企业来说,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支付给员工一笔稳定且比较合理的薪酬。但是对于中小型和中小企业来说,社保费用就显得很是可有可望而不可及了。虽然说我国对社保采取缴费基数下限,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职工工资相应增高,所以这一部分也会相应提高。但这是非常不合理和违规的。如果企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可以减少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降低薪酬水平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由本人申请,由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国家实行最低缴费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国家和企业职工权益必须缴纳社保。员工每月都要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报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如果当月未缴费工资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情况下(如深圳)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该员工支付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由其按照规定数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企业按照有关条例也可以向员工发放社保补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工作人员提供担保”从社会保险法角度出发对职工社保费用进行了规定:对于非全日制职工或者非因法定事由不予缴费工资的按日支付滞纳金;对于不能坚持正常劳动时间给付报酬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在未依法享受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