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个人和其他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商品所缴纳的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从事非居民服务收入。但是,属于本法规定征税范围或者免税的除外。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单元(营业场所)和经营场所向个人提供下列服务,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到个人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加班加点所得;劳务报酬;职业介绍所得收入;劳务报酬;稿酬。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销售商品所得,是指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服务取得的收入。销售服务,是指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下简称提供方)在交易场所提供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如果违反有关条款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或税款流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增值税抵扣原则
增值税抵扣原则主要是从实际出发,遵循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增值税抵扣原则中的核心,也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时对于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从目前税务管理来看,这方面的政策比较少。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仅针对于对企业经营所需的成本支出、人员工资等方面进行抵扣;对于人力成本是否有相关规定呢?我国于2010年4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对营业税征收模式有了明确界定和说明。此后又有诸多相关文件出台,对税收的政策变动会有明确规定。比如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纳税人向银行借款提供劳务取得利息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2、取得合法有效凭证;3、提供劳务收入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4、支付给提供劳务一方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所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可见上述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针对具体企业而言;二是人力成本进项;三是对纳税人取得发票上约定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没有相关资料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进行了税务处理:对应税销售劳务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抵扣税(也称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取得进项税额进行了转出就是用于纳税义务发生但未开具发票。而对企业员工需要开具劳动合同才能开具发票吗?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同时国家税法中对于收入总额、支付方式等也有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该部分金额及扣除比例不能达到纳税人要求的具体情况下其如何处理?这些都是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因此人力成本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关注和研究。”增值税抵扣的
二、人力成本与工资、薪金、奖金等劳动所得的对比分析
人力成本的一种,通常是指企业为了生产成本、产品开发成本以及相关成本(如人工)。通常它包括为取得这些收益所发生的支出。人力成本是企业对员工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与其报酬之间的差额。其包括基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等。除各种奖金外其余部分是用来支付员工薪金,或支付员工相关费用等。另外,如果员工为服务对象生产产品,那么收入就可以进行扣除,其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国家人力成本进项税额可抵税的国家(地区)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人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力成本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例如:德国的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如果从事特定行业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劳务报酬,那么企业应支付给员工(自然人)的劳动报酬在增值税制度下也属于免税范畴。企业提供人力成本支出主要是用于支付给员工工资、薪金、奖金和福利等方面开支,不包括为取得员工劳务所支付的中介费用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接受赠予支出。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当澳大利亚政府向个人提供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和其他开支时,可以按照10%的税率在增值税法下进行抵扣。美国为企业提供包括销售在内的全部服务都可以按规定将收入计算扣除成本后计算增值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需缴纳其所选计税期内所对应增值税即可纳税。例如:某公司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出的销售额作为计算该产品(服务)销售额,则该公司可申请抵扣增值税。
四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委托其他公司为其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佣金、服务费、员工生活补贴等合计124万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劳务报酬为100.8万元(按每月2500元、30000元计),按6%计算为:允许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其向 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6%(不含税)计算应纳税额:0.4万元(其中工资薪金8.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6号)第九条规定,个人从事非居民服务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者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资格证书的个人在境内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扣缴申报其取得的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非居民所得发生的所得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20%属于未分配利润的规定参与收益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免税和非免税收入应区分情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八条第1款和第19项规定;非居民服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收入减去租金和实物租赁费用后的余额。个人购买不动产和销售其不动产后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免税范围。上述案例中, A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31日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共计8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1份;增值税不征税收入7.6万元(不含免税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抵扣后共计477万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