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增值税是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发生的不含税收入征收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经营应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手续。其中以转让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税不包括在内。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已按照不含税收入总额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人力成本增值税就属于营业税)中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规定,以工资集体福利费或者职工福利费为税前扣除项目。其中所称符合条件的人员费用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以及与其对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无关身份的费用。

1、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公司聘请,且该员工为公司支付的薪酬,不得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

但员工为公司支付的工资,该如何认定呢?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82号)中指出了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办法:凡企业职工因工作而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列入职工薪酬成本核算,并据实扣除。职工薪酬成本是指职工薪酬占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情况下,应计入职工薪酬成本核算的部分。当职工薪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超过5%时需通过调整职工薪酬成本核算办法才能确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为公司聘请,且该员工为公司支付的薪酬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员工所享有的权利或者义务,因此该薪酬应按照工资薪金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员工薪酬的行为,按照税法及财税[2011]140号规定,纳税人向个人支付被聘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个人支付被聘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以及各类补贴实行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增值税。所以,个人向单位支付被聘人员工资以及奖金均属于上述不含税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即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工资薪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费用,与企业实际发生或支付的金额并不匹配。因此,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费用应做调整。特别是对于未缴纳所得税的人员费用,按有关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我国企业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从实际操作中来看不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往往可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科目或进行调整(可由职工个人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对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或进行调整,借方应调整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小于实收资本时应调整实收资本金额;贷方应调整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其他应付款则应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余额”科目或进行调整。

4、社保费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经济积累部分提供的补贴。

在实务中,企业为了让职员更好的完成工作,都会在不降低其收入的前提下提供一定幅度的薪资补贴,其中部分补贴有可能包含法定薪资。按照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的差额或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职工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的差额计算社保费的缴存基数。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规定不包括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工资薪金、津贴或补贴项目,但根据财税[2009]85号第二条规定中对此不包括上述人员费用中应支付工资薪金的规定并予以明确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取得的这些补助(包括工资薪酬)不属于合法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5、社保基金交纳无关身份费用是指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与其对应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无关义务。

员工在工资集体福利费或者职工福利费扣除前已被纳入企业“三公经费”管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已并入企业当年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同时在当年计算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费用,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一个纳税年度为一个纳税期),企业发生的与任职、受雇无关的人员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或号码、性别、工作年限等情况。人力成本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增值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8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中个人独资企业按工资集体福利费或者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其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