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成本外包,是指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而非所有员工由个人自行进行人力管理。目前国内劳务派遣的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也在不断增加招聘人力资源,目前大部分企业使用劳动力成本外包。但是在税务上存在一些问题。就如会计做外包、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来代替员工进行管理一样,都存在一些风险。会计是需要掌握一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政策,下面就来分析一下会计处理劳务派遣的主要税收问题。

一、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年内建立:(一)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休息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保障金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劳务派遣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需求。对于没有提供真实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会计做外包可以选择使用劳务派遣方式,但是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证两险),并且按月支付工资以及代扣代缴个税。

二、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的税务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50号)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业务属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需要根据业务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与派遣员工的税务处理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劳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个人身份和劳动合同效力方面的证明,在个税方面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第七条规定“个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个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派遣员工实际支出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保护及福利费等福利待遇,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计入‘工资、薪金’”。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取得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三、公司和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减的方法来扣除,但是也要注意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计减方法按4%比例抵减增值税税款。企业选择简易计减的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条件的专票或者正规发票。如果取得不符合条件的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补开。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填写专票或者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提醒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取得税控设备和专用打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说企业不得以不真实存在的固定资产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不能取得专票或者专用打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进行转出纳税处理。

四、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事项的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将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你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发生劳动关系,但是你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你要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如果不备案的话,员工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而承担相应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劳务派遣的主要税收问题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