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要求劳动者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义务,不得超发工资、津贴和补贴。第四十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破坏的,属于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学习的,应当享有休假。在国家法定休假日或者法定休病假期间,属于国家规定的休息日的,应当依法享有工资政治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其在停工、停产期间从事劳动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介绍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的应享受病假。在此期间发生待遇终结的社会性的费用由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或者停止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被确定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得到恢复的;被鉴定为职业病日或者患职业病后半年内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期限的应该享受原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方式。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追究性处罚办法另有规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1.劳动者应当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其所提供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确定。不同等级的工资水平可以由劳动报酬数额不同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给予支付。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支付职工生活费用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支付生活费。

2.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退职、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用人单位缴费不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充、差额;逾期仍不缴费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险资助和其他特殊服务。参保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居民和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等国家保障合法权益的特殊困难群体。

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其他待遇。

包括:工伤、职业病和患病时享受的医疗补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及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导致的;(二)职业病病人、病假期间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停止工作致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其他待遇。

4.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和补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后,其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月支付后,剩余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发放。”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5.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处理办法。

对于不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二)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三)向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有权要求加收赔偿金。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