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属于企业的正常劳动过程中的成本项目,在发生时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对于员工工资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是否需要在确认所得税或进行摊销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从本例中来看,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辅助人员等劳务用工都属于生产过程中消耗且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关的劳动,人力成本项目。企业可以直接计入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工资: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或通过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应由公司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福利等。同时应包括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除外)以及工资福利支出在内。

一、案例解析

甲公司为某制造行业公司,企业成立于2008年,生产制造的产品主要有汽车、摩托车、家电等。其中产品均为通过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机械功能部件或零部件的组装和组合。该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从外购原材料加工零件进行组装的需要,采购大量原材料,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决定了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一定程度上需要人工来满足生产需求。因此公司根据生产特点决定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人力成本项目即人工成本。在发生时作为资本计入当期损益。那么按照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出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对于人力成本,如果企业能直接计入相关费用,那么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所得税或进行摊销;如果不能计提相关摊销的话,可以先将有关员工工资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递延纳税调整。所以:对于人力成本应该单独做账处理还是需要考虑税收负担问题?

二、实务提示

对于上述案例,税务机关认为,发生在公司的工资福利支出,应作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成本项目,同时应包括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除外)以及工资福利支出在内,作为资本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对于人力成本项目是否需要确认所得税?不需要。根据国税函[2008]5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所述‘本通知所称津贴’是指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类支出税前扣除依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20号)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其中第21条、22条]等规定。因此,人力成本应作为资本支出核算而无需对其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手续。

三、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薪金及其他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向企业提供劳务,包括为各种形式的劳动提供的劳务。也就是说,对个人提供的各种劳务是为了取得劳动报酬而发生的支出。需要确认收入、支付给个人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四条: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奖金、补贴、年终奖,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之一:(1)企业为个人支付的现金股利;(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本办法规定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每一个工资薪金为主营业务所得项目计算的所得为该项收入全额减除该项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人力成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应作为可抵扣项目予以纳税调整。

四、相关知识点推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从事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有关的活动。其中包括商品销售,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改建、扩建建筑物,建造特殊建筑物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业务调整的其他支出不属于收入项目或不属于成本项目。按照规定应予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福利费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需要在计入相关成本进行摊销的项目之一也属于人力成本。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消耗且与产品生命周期相关的劳动,企业应当自产生工资或者薪金支出之日起按实际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经济利益流出进行摊销。那么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呢?大家可以来看一下:企业发生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于产品寿命或者利润水平不确定导致实际纳税年度增加;二是发生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不符合税法规定;三是销售或者提供劳务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不予确认收入、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