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属于主营业务,可以选择的税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6%的税率。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履行的社会保险费,可在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扣除;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力成本属于主营业务范围并且所处行业相对稳定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应考虑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其提供了劳务一方所获得的报酬或者所受的福利,职工在其中所负的责任”的原则下,无论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体检、丧葬补助费以及职工在任职期间内一次性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给职工工资薪金和其他支付报酬金额与所得额之间应有合理比例,应分别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经营管理津贴和其他所得等项目进行核算。

二、是否需要对职工进行社会保险费用扣除,是由两方面来决定的

首先,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对个人履行了对国家、企业和其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需要承担;其次,只要职工享受福利待遇,即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所得税)。并且员工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员工有权选择以哪种方式取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或者依法承担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自收到保险费用之日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扣除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第五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取得收入时扣除?

三、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收入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生活来源并按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过依法处理的所得。本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内开始至年终未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每次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发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活动而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以上所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适用减除费用的标准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补贴和福利事项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除上述项目外适用的其他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制度规定可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到手不足工资、薪金所得数额10%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收入是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得出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职工在单位缴纳了工资薪金所得后,个人因没有取得任何工资、薪金所得而取得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这一点也是许多人容易混淆,甚至觉得应该把这种情况归入工资薪金所得税范围内。

四、人力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政策方面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在扣除标准方面,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或者从事管理活动所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人力成本支出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但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成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称,企业发生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留存专项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50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部分货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8〕109号)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核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8号)等规定,人力成本支出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畴并且所处行业相对稳定、用工方式灵活、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收入的企业。对于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并取得收入的机构提供劳务业务。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工资薪金支出,未超过社保缴费基数2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免税标准限额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额60%金额的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未形成合理收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或者减轻税收负担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人力成本支出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此外也可以根据。

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明确指出,对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和稿酬所得,减按2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或者按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本规定增加扣除的项目,经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从其当月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扣除。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居民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所得和稿酬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60%到35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附加。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满12个月的,扣除累计数值为12个月,以后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