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与职工直接相关的费用,是成本项目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人力成本项目。人力费用从工资、福利等方面扣除后计算出。人力费用是属于资本性支出,一般情况下,通过资本化或其他方法获得所需经费才能计入成本。通常来讲,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人力费用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时应当列入“营业外支出”;当以劳务外包形式将员工或劳务提供方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年度报表中通常还会有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内容,比如: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分类处理。由于工资、福利等费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直接相关成本,所以会计在财务报告中一般会将这些“人员”和“其他成本事项”分别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1.一般情况下,企业每年发生的人力成本,按照当期费用,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在报告期内,如果企业在营业周期内发生的人力成本,按照当期费用,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工资薪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6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各职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包括职工福利费和法定工伤保险基金。因此,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是不能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确定并向企业职工公布其数额和支付时间后方可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如:某公司在2023年发生了15万元(不含税)职工薪酬费用,企业按规定从工资薪金中扣除了其中12万元工资薪金作为员工福利费支出,后经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确认为管理费用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2.如果发生的人力成本是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或者是已经耗费掉的,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到营业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研发活动以及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等支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器具,以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材料、配件等,应当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上述仪器仪表等设备或者工具用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增值税的文件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所以,公司从境外引进该类型相关技术是可以得到免税优惠和免税凭证的。因此,对于人力成本是否属于成本项目,会计上有一定争议,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0号)第四条规定:“对按照国家秘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股权交换等方式取得相关技术在产品中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而支付给相关方进行研究开发、新产品开发等直接费用扣除后仍不能转回其成本。”

3.但是如果是属于成本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那么不需要区分是否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营业外支出以外的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其他”,也就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可以被认为是成本外所包含的费用;也就是指可以单独作为成本项目核算的其他项目。如果不能单独核算或者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其他项目而单独作为成本项目核算的时候,就可以将这些成本事项划入成本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营业外支出》第二章“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营业外支出》第四章“利润分配”、“所得税”中均有对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列示的条款。另外在实务中经常有一些企业在发生此类费用时并不进行列示,而是采用费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归集和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