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成本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人力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员工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岗位绩效考核等6个方面。《通知》提出了人力成本各年度各项目上浮比例:2023年人力成本年度上浮比例=年度平均人员薪酬-人力成本预算标准(含绩效考核标准)-(核定标准为1)=年平均人员薪酬标准(元/人·月)3、年平均人员薪酬标准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南山字〔2023〕19号)的通知》(南山发〔2023〕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等5个办法》中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对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解释。
一、明确人力成本预算标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人力成本预算标准。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实际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人力成本预算标准,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人力成本预算标准分为基本预算标准、绩效考核标准及其他标准。
二、完善人工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人力成本核算。在计算年度人工成本时应考虑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包括: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同时,根据国家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还应在人工成本核算中体现岗位绩效考核情况,避免出现“以岗位绩效考核替代工资支出”这种情形。
三、科学合理确定绩效考核比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5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客观全面的考核,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考核办法。对于岗位职责明确、工作量大且实行计件工资或者计件提成的,可按照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应当在企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绩效考核结果一般应在企业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对外公示通报,并在年终评优工作中予以扣除。
四、强化人力管理绩效考核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提出:对人力资源预算标准(含绩效考核标准)中未明确绩效考核项目,经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以作为企业对本单位人力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人力成本预算标准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编制和实施人力资本规划计划的依据。人力成本预算标准是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工资预算标准,根据人力成本预算标准以及员工工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后所得结果为正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绩效考核评价人力成本预算标准(含绩效考核标准)并确定相关年度激励方案和分值后即可在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因企业人力成本预算标准(含绩效考核标准)未明确各年度激励方案设置具体标准而产生绩效考核分值与岗位职责不符事项的,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人力成本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培训费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管理等费用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而发生的费用、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劳务派遣费用等。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的各种补贴、补助等支出。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4号)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