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和个人支出,其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通常大于5%。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法规定,员工发生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属于货币性成本。因此,“工资是一种非货币性成本”的说法不正确,应计入“其它应收款”中。对于“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如工资)而言,“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可以单独列示的重要科目。
1、计算员工工资时,首先要确定工资的金额(一般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款项),其次判断该员工支付给该企业以后年度是否为当期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总额=全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总费用(如产品的销售价、各种税费、销售佣金等)×40%,其中:包括营业外支出和职工薪酬。如有,应按营业外收入科目列示;如果为当期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如“其他应付款”)。【例1】某企业2017年末支付给员工的年终奖金为10万元,工资总额=(5000-1)×(1+10%)÷12×60%=7500元人民币。计算方法:工资总额=7500÷12×10%≈32000元。这就意味着每月向该员工支付的“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中,即:【例2】某企业2017年11月为该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4000元、医疗保险费4200元、失业保险金2300元、工伤保险金3000元;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000元;其他保险费400元。【解析】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全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总费用-除上述福利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12×40%≈47000×12%-32000 (800+5%)=5700余万元。该企业应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应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例3】某某公司为员工提供岗位,并制定了详细的薪酬制度,以不同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每月发放奖金,补贴1000*0.05=8000*0.06%(6000-2500)=37500元。
2、再计算一个员工需要交哪些税金及相关项目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属于货币性开支,不计入当期成本。因此,该费用不应在“其它应收款”科目下核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者身份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从企业取得的稿酬、薪金、奖金等货币性报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以及与职工合作取得的股权报酬,不属于本人因私出国(境)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负担的部分,按规定计算扣除。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支付的现金”指除工资、薪金、奖金等形式的现金之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另外一种形式的报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包括基本生活费、货币时间的一切形式的收入,包括货币性支出和非货币性支出。
3、如有“其他应收款”科目,则应将应收款项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如下:
对于薪酬开支,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按“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若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超过5%,则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企业的人力成本占比超过了5%的要求,则属于错误的会计处理。如工资应从工资中扣除,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按该科目借方余额加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利息计入所有者权益,则相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份额,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提供担保或者补偿;(二)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开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和奖金支出,应当自结算日起三十日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销售有关的支出是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其核算方法为: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计入销售成本的扣除限额,计算出的金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金额为当期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例如:某市一家小型民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当月内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每月的月(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银行存款账户”科目余额=月末工资收入×5%*3+当月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起征点-5000-10000和个月纳税起征点,实际税负8%左右。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时,可根据人力资源成本占销售收入比重作为调整利润金额的参考依据。
4、对于企业发生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费),如果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先扣除其个人费用。
因此,企业可根据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之和,扣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例2】某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万元,其工资总额=3000元÷12×300%=1450元。该笔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总额×12)×60%。因此,该成本不属于货币性支出,因此不能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而应计入人力成本。而关于“工资薪金”的计税基础,税法规定企业不得扣除的项目有二。一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等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工资总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不能扣除,且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得从企业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5、若属于社保待遇支出,则应单独核算,同时计算并确认工资、奖金;
这类支出,通常应单独核算,同时计提折旧。因此,如果“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大于其对应的账面余额,则应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如果该科目期末余额大于其他应收款余额部分,则应在其“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按不超过当年员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年终奖。奖金包括年度发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和补贴外的其他各项津贴。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福利费扣除限额以上的部分可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中包括:职工福利费(不含对个人所发放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项目等。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其中,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的20%。
6、对于计算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一般较大。
其公式为:企业在计算人力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时,可以参考同行业的数据。如同行业内某公司计算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时,假设该公司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员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不变),则该公司人力成本占净利润的比例,应为:计算出的人工成本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应大于15%。但也有一些大企业因成本较低,如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很小,因而其占比又相对较低,对此应当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上述方法来确定企业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一般都能得出较高的结果,但也有企业超出比例较大的情况。比如某公司计算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0%左右(如采用百分制),其中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0%。但实际上,如果把这种比例降低,则很有可能造成人工成本的不合理或不能正确反映其实际作用。所以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计算出的人工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增减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