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费用。由于企业在成本中未体现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需要通过劳动成本来实现资本的投入,所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因劳动成本问题而导致企业亏损或不能正常经营产生。目前,企业因工资、奖金支出是其最主要的费用支出;对于非因法定事由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能扣除或无法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也应当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此外,还应当考虑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工会经费以及财务管理等因素。对一般单位而言,工资薪金支出占全部经营活动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0%;职工福利费开支标准为每个员工每月10元,可按其个人实际支付天数折算。(2)工资福利:是指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支付给个人或与其共同劳动的职工、为完成企业任务而支付给个人和单位的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法定福利;一次性薪酬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实际支付给个人和与其共同劳动的职工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薪金等;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费以及其他各项合理支出;企业因支付给个人或与其共同劳动的职工所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提成。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工资薪金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5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放给职工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72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因其工资薪金支出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劳务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除外。“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分别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劳动成本和财务成本中不可扣除项目时,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险支出”计算纳税,但不得同时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计税基础。综上可知,员工福利费属于成本费用中不可税前扣除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在计算工资薪金费用时应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以在员工福利费中选择以劳务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或其他客户的服务费等形式予以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报酬及其他各项收入占工资薪金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也就是说,该企业在2015年前(含2015年)实际发生的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劳动报酬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0%,因此即使当期发生工资薪金支出并扣除了成本费用,也应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3)社会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和保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制度。它是企业为了调节生产经营,改善职工生活水平,防止和减少因劳动者患病、工伤、生育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工资、薪金减少而支付给劳动者或与其共同劳动的人员所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职工总工资收入80%以上部分”和“高于20%”部分分别作了如下界定:

(1)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职工总工资收入的80%以上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全部工资薪金收入为企业发生的各类工资薪金支出合计,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薪金等。其他情况下,工资薪金支出应当占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80%以上。(2)工资薪金高于20%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薪资支出占工资薪金收入60%以上部分(不包括职工福利费)部分超过了20%的,或者企业职工薪资支出占其全部工资薪金收入60%以上部分少于20%的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薪资支出40%以上的。对一般企业而言,工资薪金支出占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0%;对于少数企业而言,工资薪金支出占全部工资薪金收入比重高于20%,并且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占职工总工资收入比重应当不超过50%。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7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不包括职工本人和代扣代缴个人已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当全额交纳。但如果其向单位缴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时,所缴额不得扣除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