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发生额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人力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境内的企业发生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及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企业在实际中存在收入支出不一致问题。企业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从中国境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取得的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免征个税情形;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形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上述政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取得收入但尚未办理纳税备案的员工为其提供的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员工实际发生额;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4000元部分,减去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缴纳的部分后按规定确定的金额;属于职工福利费用或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数额;以上就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人力成本暂估入账做法了。
一、暂估入账
暂估入账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估计出真实的成本,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暂估支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需要采取各项成本费用的暂估支出应当进行暂估,而不能采用等额预付、其他先入先出法、先入先出法或者其他方法暂估后转入的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企业应当将各项成本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投入人力成本或费用的暂估损失。由于人力成本往往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应在发生时进行暂估支出,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的发生。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职工福利费》第六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当期计入所有者权益或当期损益”。
二、业务成本
企业应按规定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活动包括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开发、薪酬和福利等。主要包括企业员工培训费用、员工福利费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这些费用不得在损益表中核算。下面我们以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来分析一下人力成本怎么暂估入账。
三、期间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职工薪酬》指出,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确认和支付;其中奖金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奖金,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津贴和补贴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成本。该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可按规定从当期工资薪金中扣除。其中包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数额。注意:“职工福利费”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记入职工薪酬科目,并按月摊销;“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分别记入“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对于其他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未计入的费用,应单独核算损益。
四、结转成本
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预计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此期间内,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营业外支出。因此,企业应当将这部分成本作为应确认投资收益科目予以反映,相关成本应结转至“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员工为其提供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