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总额是指在企业中,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生产任务而支出的费用,如人员工资、劳务费、奖金等。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住房公积金等。本企业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国家统计上所有行业工资总额的通知》(国统字〔1998〕16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工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8〕44号)的规定确定工资总额,是企业工资总额核算的主要依据。本企作为专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属于生产单位,劳务费包括:生产人员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薪资和劳务费。劳务费分工时,即员工实际从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之间所发生的费用。
1.劳务费核算内容:
劳务费用是指本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向他人或单位派遣的劳务人员和受企业雇用的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受企业雇用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如:雇用的本企业职工加班工资;劳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向企业以外单位派驻人员而发生的路费、车费等;由企业为其支付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向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经本企业批准由外单位派遣的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等。根据劳动法和会计准则第12条规定:用工单位为雇员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费用都属于劳务费支出,不计入生产成本而单独作为成本费用在生产成本中予以扣除。本企业员工发生的劳务费按照用工岗位划分不同类别,由不同类别下的人员进行分摊。如管理人员根据其工种与用工岗位划分,将工种划分为若干岗位。根据工种与员工工作性质划分,将员工分为行政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工人、技术工人等四大类。如果按照不同工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需要进行劳动保护时划分,将员工分为一线工人和技术工人。
2.生产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技术工人津贴等。
特殊岗位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企业内部协商,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所需、本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和工人队伍结构,在保证工作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对从事生产的工人发放的。主要包括技术工人工资、特殊岗位工资、工人岗位特殊津贴(含岗位津贴和特殊奖励,下同)。技术工人按工作量实行定额发薪,技术工人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报酬水平,按一定比例发给实际从事该工作人员的货币性奖金(含各种技术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是指根据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殊政策或特殊津贴的一种形式;技术工人工资是指国家确定该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及标准实施前,企业为执行该政策及标准而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所发生的开支。特殊岗位津贴一般按本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特点确定,对那些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和重复性工作,对技术创新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贡献,或者对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实行特殊津贴发放。特殊津贴一般应采用定员定额分工制。
3.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工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8〕44号)有关规定,生产单位发生职工福利费,其范围为: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的离休、安息及其他生活补助;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生育津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因职工本人意愿而拒绝计划生育的企业,所支付的产假期间计划生育奖励性津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实行其他福利补助支出项目。劳务费按照支付时间分类核算,其中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结合,劳务费按照发放时间分类核算,按照支付时间分类核算(一、二、三类,分别按支付时间按月定额列支)。按照工资薪金计税方法核算,劳务费中应按照支付时间与支付金额进行区分:按照支付时间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发放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无报酬福利费;发放时间在1年至3年之间有报酬福利费;发放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但低于3年(含3年)福利费;发放时间在3年以下可以不计税但不能超过3年,但高于3年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计算主要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人员)。
4.本企业属于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别确定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员工实际从事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以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为例:该项目在劳务费核算中的主要分类包括薪金标准、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其中薪金标准包括员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年终奖,津贴补贴)指在本企业内支付的对员工当月或隔月按规定标准进行发放的各类补助费。对于非以支付工资和奖金为目的项目的工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同时,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发〔1999〕141号)第三条之规定:上述计算过程中,应考虑国家对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规定。
5.劳务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详见附件1),并根据职工工龄、考核情况发放基本养老金。
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总额在本企业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5%(该比例是基于国际惯例,为便于统计,对该比例低于5%的部分,不得以该比例计算),也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含20%),超过20%但超过30%的部分,不得以该比例计算)。超过工资总额20%部分应由企业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计算工资总额时,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工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8〕44号)规定,分四种情形计算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保险待遇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金额;二是企业支付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职工支付或应支付给劳动者已支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劳动报酬、福利等方面费用而在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基本薪资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个人部分以及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给劳动者已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四是其他应付职工薪酬。本公司以合同约定基本薪资为基础,按劳务费发放原则核算劳动合同约定基本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