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的费用。也就是用来弥补人力成本支出。人力成本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支出。然而,有些税务机关在计算人力投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此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对于这样的问题,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呢?
一、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各项税前扣除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本条例所称扣除,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准予扣除或不予扣除的各项税前扣除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6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称税前扣除,是指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扣除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下列项目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水费支出,以及与工资、薪金有关(如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所发生的必要税费以及行业平均增长水平有关的支出:住房租金、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补贴、加班费、奖励费、超定额补贴、福利;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此外对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扣除范围内税前扣除后,尚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工资薪金所得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有关社会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员工的薪酬支出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务支出,即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工薪酬支出;另一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不属于成本或费用的人工费用。我们首先要判断企业人力成本投入的具体范围。一种是内部直接支出;另一种是外部支出。其计算方法是:内部直接支出:将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发生当期损益;间接支出:与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其费用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4号,“七”条规定,用于购买职工或者发生其他生产经营支出包括:职工薪酬等,符合规定条件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递延纳税范围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扣除,但是递延纳税期间不超过5年。另外,关于人力成本方面,也是比较普遍和实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应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一些培训项目,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根据当期发生的培训支出与当期收入之差以及其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实际发生额或金额。这一点对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发生时,应当根据其发生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员工因为不能取得培训所需的相应费用,而其支出未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并结转,那么,公司应当根据税前扣除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情况如下:例:某企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对不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管理员工对企业进行管理培训等部分。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应将以下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员工所获得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部分,以发生相应成本作为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成本项目;员工所获得学历学位,计入当年薪酬成本或其他经营成本;企业承担其他培训负担者,视同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企业在人力成本支出的税前扣除项目列示
企业发生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工资薪金包括各类固定工资、津贴、补贴;各类奖金;符合条件的提成奖励;与职工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发生与主营业务无关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因生病支出、生育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开展职工教育经费内部开支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分析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不能税前扣除:(1)未实行企业内部工资薪金制度的企业,不能税前扣除与工资薪金有关支出。对职工发生的其他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费是企业为支付给雇员而发生和为保持企业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以及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为支付这些费用而发生的工资、福利以及与相关福利费、工会经费有关的奖金、补贴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实行政府补助、奖金和发放与本单位业务有关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实际支付给个人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有合法票据为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未列入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工资和奖金、福利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放给个人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低于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税前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保持必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为了实现正常经营活动而安排、取得和持有使用员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福利所发生和由职工个人承担,由法定
五、企业可按以下方法对人力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1)员工工资: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住房公积金,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含补充保费,下同)及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应当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工资薪金是指为提供职工直接或间接从事商品、劳务以及服务活动而实际支付给企业的各种款项。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费、劳动保护费以及职工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与职工直接相关的、不以支出为目的地娱乐活动等非经营性支出。包括与履行职务有关和与个人无关的支出。纳税人应当从工资薪金中一次性扣除;属于福利费支出或者非货币性福利所所长刮或待分配之工资、薪金,应当从其工资薪金总额预算中扣除;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和标准而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予扣除。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并能够合理确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项目中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也可以不在税前扣除。因此,应计入经营成本、计入营业外招待费、人员薪酬等各项成本费用中进行利润分配。(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过程中支付给相关方而发生的现金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金额能够清晰地表明符合条件的其他交易行为;对企业支付给交易对方所支付租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除本规定以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通过实物或者非现金方式进行转让而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承担支出(包括其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或提供劳务的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三年为期一年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