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申报享受的一次性人力成本扣除政策,到底有没有用?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对纳税人来说,人力成本是比较常见的企业财务风险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者职工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三部分工资薪金。但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人力成本是不作为一个计税依据进行抵扣的吗?二是是否可以作为财务核算上合法合规。
一、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的企业发生的合理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规范部分行业工资薪金政策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本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支出项目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抵扣。也就是说:本规是指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成本支出,而非为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支出。所谓合理成本指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成本支出条件的项目。“合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纳税人为相关成本费用支付给其其直接相关方的费用;(2)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但该等直接相关方为企业直接相关方发生在其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以及利润等各期间或各费用发生时点。如果纳税人只属于符合本法规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各项标准,不属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支出实际发生进行扣除的行为,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与申报。
二、从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上看,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计算抵扣?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要做两点解释:一是根据我国相关的税法制度规定来看,虽然现在允许企业员工享受各项福利费用的扣除政策,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企业提供劳务的报酬和支付的薪酬全部在税前扣除。这两个条件是相结合的,对于企业来说应该选择哪个条件进行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支出,不超过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合理开支范围的支出,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核算中关于工资薪金相关支出在税前扣除需要准确评估实际发生额(例如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应超过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服务费用扣除标准部分)。另外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也应根据不同行业确定对应的工资薪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时扣除不超过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会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的支持。但这里要注意下,需要满足一定支付额度、符合政策要求和金额限制三个条件。同时企业每年也必须根据年度会计核算调整实际发生额,所以不存在重复纳税或者不能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四、本例中虽然存在未合理结转成本支出可以抵扣政策,但也存在可以弥补税前扣除亏损。
从本例来看,未发生的未抵扣费用主要是职工福利费。那么企业是否可以按政策规定在当期申报享受扣除呢?答案是可以。在政策规定中,如果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亏损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称的“亏损”,应当自发生亏损之日起20年内从收入中弥补;发生盈余公积或者亏损的,应当自弥补亏损之日起20年内从利润分配中弥补;涉及国家专项转移支付、政府补助或者居民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无法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或者结转的,可以分期弥补。按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发生亏损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之前进行弥补。因此允许企业在当期进行弥补,以达到当期可抵扣可纳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