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的原则是“按月计发,不能分期”。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6〕30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与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不属于企业分配的个人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其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人力成本”按应发工资、奖金等不需要进行加计抵减时扣缴税款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这也意味着如果员工已经退休,在个人账户上也没有缴纳社保(含公积金),这个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要进行退税的;同时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自行承担。
一、什么是“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是企业根据其对岗位员工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各种劳动与服务的实际成本。人力成本是以货币形式计量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发生并由企业自行负担的人力资源成本。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所谓“人力成本”是指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的劳务劳动所产生的直接费用或经济利益流出。由于劳动强度大且工作内容繁杂,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一般要比一般劳动者大得多;此外,劳动者需要进行大量的体力劳动。因此这些劳动所产生的间接成本必须包括在劳动工资内。在实际工作中人力成本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间接造成经济利益流出的劳动间接费用或直接经济利益流出的成本。
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上述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合理的收入后,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中扣除的。对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允许对其费用扣除额进行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事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超过技术开发成本6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此,如果员工在退休后仍有一定的收入能力且其符合一个月一万元以下的免税标准并愿意缴纳企业税费等情况下可以免缴个税。
三、对人力成本的定义及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一)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与其相关而直接发生的费用;(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三)由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因此,对于“人力成本”来说,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相关而直接发生的费用。对于“人力成本”从“人力”上理解时,即应发工资、奖金、补贴、延长退休时间等。同时按以上规定扣除时也不需要进行加计抵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289号)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者)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标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会计处理:计算人力成本时与实际发工资(含已申报扣除的奖金)相结合
例1:某公司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为5000万元,实发工资额为20000万元,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现金总额=8000万元+5000万元-20万元=250万元解析:假定该公司2018年度已计提了工资薪金290万和其他工资薪金610万,则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起按上述金额计提了2700万和2500万个人成本和奖金(含已申报扣除的奖金),这250万是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2023年度,公司的人员减少一人,该单位按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减征企业所得税20%。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制,其实质是一种计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赡养的人的工资、薪金,以及为其安排的工作任务所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费、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不准予扣除。如果是按月支付薪水的企业员工工资,并不属于该企业分配的个人收入。但是,如果是按日支付薪水的企业员工工资,即使只有一个月,也需要按照每月收入总额的5%来扣减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