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3400元(基本养老保险)-800元(无社保)+600元(带薪休假、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含住房补贴)。其中月工资3500元、绩效奖金600元。月初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入职通知书,要求张某为公司购买社保。因其为外企员工需缴纳五险一金、商业险和医疗保险等商业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该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其薪酬福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自然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暂行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酬薪酬,津贴、补贴,奖金,劳动分红疾病医疗待遇或者住房租金得到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人力成本应当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扣除。其中就包括上述情况下产生的用工成本费用及其利息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实物、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报酬收入费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从其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津贴数额。”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指出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收入为个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①计时工资、计酬高薪所得;②绩效奖金;④津贴、补贴;⑥劳动分红;⑦疾病医疗待遇;⑧住房租金;⑨利息;⑩劳动分红疾病医疗待遇;⑩住房租金支出;⑨租金收入;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征得权利人同意而从其工资、薪金中支付的其他补贴、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补贴。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组织中从事生产活动的自然人;从事个体生产活动或者接受劳务承包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个人提供员工培训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为工资、薪金所得额。适用税率为10%。属于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部分。属于社保范畴。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而言只有每月600元的工资奖金是否包括个税呢?需要计算吗?人力成本支出类型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扣除,其中应当扣除的具体项目包括: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费用。其中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内扣除项目。员工从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征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稿酬以外的劳动所得,均应纳个税。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所以与劳务报酬相关的劳动所得,只要不是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税。而与个税没有任何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项目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因此对于人力成本需要缴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各项具体业务范围内的一次性收入,以其全部费用扣除相关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前项所含收入,后各项扣除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收入、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常见收入,按照月或者按季预扣预缴税款方法计算的其他收入,按照适用税率逐月计算缴纳税款。”所以如果该公司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及商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那么其薪酬福利支出也不需要纳税。因此张某取得了其从事劳动所获得的工资、薪金得税收入为人民币28000元(含“工资薪金利息”)*20%=3400元;“劳务报酬税”3400元(基本养老保险)+1200元(基本医疗补助1500元或者住房公积金500元),再扣除600元(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200元。所以最终张某的实际薪资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进行调整:每月到手5000*12=3400+600=9400元;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块钱也属于个税计税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项目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应纳税额;不足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3、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福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必要的劳动报酬和福利费用;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股权激励、红利等形式的奖金;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劳动报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各项费用在扣除项目之外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支出不得在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列支。

4、关于住房补贴费用的问题: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包括职工及其配偶购买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等,但住房补贴不属于购房补贴等福利性质。因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所得费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第三条规定:“对住房租赁业务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补助和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案例中,公司给予张某住房补贴600元,并未在发放之前缴纳社保,因此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范围内,且不能作为扣缴税款。那么,公司可以按照20%进行扣除吗?在该案例中,员工因租房所产生“住房补贴”并不属于薪酬福利范畴,因此没有缴纳消费税等税费。在该公司财务经理向财务人员支付600元“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资薪金计税方式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费用”以扣税时从其工资总额中扣除其所得费用应按税法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单独计算缴纳税费。但是如果该费用属于增值税列支范围内不属于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下不属于纳税人支付范围或者超过免税标准的支出,应当准予扣除。故可扣除费用为12500元×20%=2550元(600元-1000元=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