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司人力成本是实收还是虚收,如果是实操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实操方面: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员工工资的时候,在确认工资薪金及其他相关收入时,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实收的情况下,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不会按员工人数进行核算,而是按照实收到来计算。而当员工人数为100人(不含)以上(含100人)时按照应付职工薪酬法核算。如果需要计算劳务报酬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在10万元以下视为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小于30万元及以上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将计入职工薪酬的成本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期计入:人力成本计算公式:员工工资总额×(1+折旧年限)×月平均薪酬。
1、计算结果中员工工资总额为工资收入减去福利费支出
该案例中员工工资总额=(10000-5000)×(1-10%的折旧年限——10年)×100=63000元,其中社保、公积金、福利等发放的收入和费用。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工资总额=67000×9+63000×5=665000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按照税务规定,企业需要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和补贴应先进行税前扣除后,再按规定标准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员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呢?答案是:不存在虚开现象。企业需要向股东及职工支付的奖励、补贴或福利等所得,应作为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向所属单位发放未实际扣除的金额作为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实际支付的人力成本包括:
(1)实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包括按月发放工资薪金和按次发放,以及按年度发放职工薪酬的工资薪金。(2)实际支付折旧: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的实际成本,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确定的折旧额。(3)实际支付劳务报酬:企业对外提供服务直接支付的劳务报酬,如代客收取服务费用、代收代付服务费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企业采用不同人力成本核算方式。有些企业采用应付职工薪酬法核算;有些企业采用其他方式核算(如按规定分期缴纳工资薪金、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不在所得税前扣除。
3、对其他劳务报酬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为了偷税漏税,往往将不能真实提供劳务的报酬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对劳务报酬没有实际发生,那么就是属于虚开发票,那么单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其他劳务报酬是指企业从事设计、试验、咨询、检测、技术推广、代办事务和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等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不得作为调节利润微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单位应对劳务报酬单独计算纳税,并计入本年度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以扣除当年相关费用或损失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不能享受减免优惠。个人劳务报酬扣除费用或者损失后,实际到手报酬低于预扣率标准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劳务报酬余额,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