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提取成本,不等于降低成本。“提取”和“支出”、“费用化处理”与“资本化”都属于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在企业计算财务报表时,必须准确核算人力成本和费用。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时候,根据“业务处理说明”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做假分为两种:①会计处理错误(如所得税法)造成当期利润减少或营业收入减少;②利润分配不适当调整当年利润(或预计净利润数)。对利润分配政策的错误造成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税务处理:因错误在年度终了进行调整;(一)对于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和以后期间形成的亏损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冲减;但是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会计时期进行弥补。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或损失金额)部分确认为坏账准备,其余额不能在以后会计时期弥补。

因此,减值损失不能被计入当期损益。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出现了重大减值迹象,则该资产减记计提预计负债项目并在确认减值损失后调整损益。如果以前年度发生减值损失,不能及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弥补;(二)根据税法规定,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企业以前期间形成的亏损或者损失(以下简称亏损)不得在结转以后期间弥补。但是,允许扣除的除外。“费用化处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税收上处理正确,在年度终了时仍不能弥补。则必须从“盈余公积”中扣减或调整后所得不得弥补。此外,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因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2、如公司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和以后期间形成的亏损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冲减;

(二)如果被认定为不适当调整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文的规定重新分配。重新确定后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与公司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上记录的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四、费用化处理”,可以适当减少或增加相关税费;也可直接增加税前扣除金额和扣除比例;对收入进行调整或分配并按规定扣除后不改变;由于错误造成损失在年度终了进行调整;财务报告:收入减少时应扣除各种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增加费用以及未达到营业收入而增加的各种费用以及减少该项目的亏损。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科目的减少应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的项目应当调整当年损益。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调整至纳税年度结束后仍有余额之日起两年内调整(但调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三)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或不当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或者承担责任的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账务处理等情形可以冲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进行调整(不能结转后两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文件规定程序;无法取得有效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公司真实情况的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能继续抵扣退税。纳税人已申报但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办理备案手续而在税款征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延续缴纳的,自税务机关决定之日起按照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收滞纳金;按滞纳金标准处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不予抵扣且不得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或者以前年度发生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范围和条件之一的亏损或者利润,连续两年亏损且累计期限超过三年(含三年)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后仍未

3、如果一个企业以前年度未形成减值准备,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已计提减值准备进行调整,则应将其作为当期损益重新分配,调整后的利润数是按照以前各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乘以该年度折旧摊销前利润加上未分配利润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其他长期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资产、委托投资等项目,在税前扣除时,允许从当期或以后各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期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其扣除。(二)对以前年度形成或预计亏损的处理。其中,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年度终了时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1)亏损的金额不超过5年;(2)净利润的实现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3)亏损可以弥补。那么人力成本到底是计提成本还是折旧?人力成本主要包括了员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从收入中扣除各种成本费用是必要的。例如:人力成本是所有费用支出中最大、最合理的一部分。那么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人力成本呢?一般来说,企业将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入成本并计算出相应的税前扣除后数。但很多都是虚假披露,并且通常不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以确定其金额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企业实际税负超过5%的部分按2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按上述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实际税负后,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税款的数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税务处理,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是否要缴纳或缓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额度进行核定。但超过年度以后纳税年度连续计算征收的,从次月起停止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帮助: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资格: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相关政策如下所示。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为负或流出,且现金流量为负的;连续三个季度以上持续亏损。

5、企业实际发生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发生符合规定的支出,其合理的支出,不超过当期发生额的10%,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准予扣除:(1)发生的合理费用已实际发生;(2)不能税前扣除;(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4)与相关成本、费用有关的成本和税金已计入当期损益;(5)费用在税前扣除后,能够合理地转回或结转;(6)实际发生,并已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对于无法扣除或者有特殊规定和原因的支出,可以调整会计处理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