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需要投入人力成本,那么企业在进行人力成本核算的时候,该怎么核算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职工薪酬”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经济补偿等。从会计处理上讲,“人工”是指为工资所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或)其他费用。包括员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在内。工资总额为职工实际发放的福利费用。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也不得在费用中列支。所以我们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就不能进行成本分摊了,那么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况呢?

一、员工发生的各种福利,如职工医疗补助费、困难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如果发生在一个年度内,可以计入成本。

比如员工生病,公司会给每个月400元的补贴,那么这笔钱就应该计入工资。但是如果这个员工是个外来务工人员,他可能还会有其它的福利,比如节日礼品等。如果员工离职不主动提出要离职的话,公司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的。这种情况属于个人发生的费用,需要计入工资总额。另外还如果超过一个年度的,也不能计入成本。需要注意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或者增值税之前扣除的。

二、员工福利费所涉及的各种税费与(或)其他费用支出不得扣除或者征收。

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费用,除按税法规定属于工资薪金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所得与企业其他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企业职工福利费中低于工资薪金正常比例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一条中不包括企业为支付给其职工的福利费而实际发生的支出,同时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为职工购买、产权属于其本人或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企业职工住宅及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福利所发生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之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为职工发放各项补贴和救济费等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其他支出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允许对职工工资及税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般来讲,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应当允许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直接向雇员支付工资、奖金等,则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只是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给雇员的工资、福利等总额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时,则应按规定扣除,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税法规定“限额以上”进行混淆,因此应该遵循“限额以下”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只向雇员支付工资而没有其他支出(如奖金),则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给雇员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又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可税前扣除;如果是向雇员支付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则可以税前扣除;或者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而未纳入其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中进行税务处罚或者未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可作为计算劳动者报酬和职工福利费并依规定在其工资总额以外据实计算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用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52号)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所支付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和补贴支出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符合以下规定可予税前扣除:(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2)职工福利费支出;(3)企业因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产品更新换代等临时支出;(4)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支出;(5)按国家规定实行劳保设施补贴等政策性补贴;(6)其他与工资和奖金相关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5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不得计算在工资和奖金中,也不得在费用中列支。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根据自己所处行业特点以及自己所在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与其他相关人员签定了劳动合同之后。就会涉及到与这家公司有关的费用以及相关福利能否进行税前扣除。人力成本作为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投入成本之一,这一部分我们可以采用人工成本核算进行税务处理以及计算出合理工资薪金数等内容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