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收入扣除了个人劳动报酬后的部分,就是劳动者的实际成本,简称“人工成本”。在计算工资时,应考虑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岗位和技能需求等因素对工资总额的影响。因此,在计算劳动报酬时需要考虑员工的基本情况(年龄、学历、性别、工作年限)。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按月平均分配。对个人而言,应考虑劳动报酬与平均工资等效之后的余额,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他权利人的所有劳动报酬总和除以36个月。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力成本是指企业因招用劳动者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及为完成生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在核算时,采用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时,按职工人数折算每月应发工资或实际发放报酬。

一、工资构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得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补贴。支付给职工的集体福利待遇,不包括企业分配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他权利人的实物补贴。加班补贴,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后可给予员工的一定数额的福利待遇。实行企业职工请事假制度而未按规定实行请事假制度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倍而未实行请事假制度的,以及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本企业实行请事假制度的,应当支付给职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倍的工资报酬。

二、人工成本的定义

人工成本,是指为完成企业生产任务而发生的直接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补充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专项维护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劳动保护责任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个人财产损失保险金;个人保险业务服务费;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因招用职工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以及为完成生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在计算人工成本时采用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人力成本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工资总额的四部分)

其构成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人力人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工资总额的四部分、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支出、劳动保险支付及工资总额的核算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①固定成本:以月平均工资/2 (月)为基数,计算劳动者每个月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至少有一个月,包括法定假日;②间接费用部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险费用;③职工福利费:对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或无固定工资的职工,由企业负担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能获得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