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核算:(1)工资薪金费用中包含的工资性支出可不计入职工工资薪款总额。(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计入职工薪酬,而是计入管理费用。(3)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成本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得到有效扣除”而被处以罚款。也就是说,企业要想少交税金不被处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单位“成本+人力成本”支出加计工资薪金所得税。对于已经缴纳过相关税金的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并不能实现多缴税款。为此,记者对部分税前工资薪金支出加计扣除标准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企业如何合理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加计扣除:单位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与其所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实际发生的支付费用,计算确定加计扣除额。所以,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时,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可按实际支付情况进行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计扣除额高于实际支付金额或低于实际支付金额(若低于实际支付金额可选择享受)将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成本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得到有效扣除”而被罚款,且税务机关会加大对工资薪黄所得税申报行为监管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申报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需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材料存在明显缺失、涂改等情形,企业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虚假报表、假信息等税务处理。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计入职工薪酬,但不计入职工薪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不属于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或者与其业务关系不明确、未按照职工工资薪金列支等情况的其他支出,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成本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得到有效遏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全部所得或者该等所得已实际发放或由其代扣代缴)”之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而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发放的个人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成本+人力成本”是怎样计算的?
在计算时,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如何计算?如果企业的总成本与加计扣除后的人员基本工资相同,则该员工的个人薪酬可以在该计算时直接扣除;如果相同,则只需考虑其他支出,比如,发放补贴、住房公积金、年终奖等。
四、加计扣除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成本费用,未作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扣除标准,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调整。这里,企业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二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成本费用。这里最重要的是对单位工资薪金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分配和确定所涉及的范围。